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办商品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筑建通[2011]136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房地产中介机构、产权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整顿中介机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从8月1日起,停止受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办二手房交易、抵押登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办商品房登记严格加强管理,从事代办商品房登记、抵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必须持有《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
二、机构必须同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备案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四、房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楼盘,须持有房开企业委托书及银行出具的委托书;
五、为规范窗口秩序管理,设置机构办理统一受理登记窗口。
为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公职人员擅自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登记的将给予处罚:是公职人员的视情况给予停职下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及津贴;是聘用人员的,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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