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煤炭局,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 近年来,随着煤炭产业政策的调整,我省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不断涌现,目前,在我省开展业务的40余家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技术力量较集中的优势,通过对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但与此同时,一些中介组织存在着出具虚假报告、压价竞争、业务回扣、挂靠资质、转委托业务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要求,为规范中介服务组织从业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和运行体系,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界定中介组织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守法诚信的原则。中介组织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自觉按章办事,坚持诚信服务,严禁欺诈行为。 3、独立自愿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二、管理对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方案设计、瓦斯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生产能力核定等业务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 三、资质管理 1、从事煤炭行业中介服务的组织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应的从业资质,并接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进入煤炭行业从事开采方案设计的中介组织在申请新办、增项、变更、升级转正、延续的资质证书颁发前,应先向省煤炭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煤炭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煤炭行业中介服务。 申请煤炭行业(专业)设计资质办理程序: ⑴市(州、地)建设局初审,并核验申报材料原件; ⑵将所有资质申报材料报省煤管局审核并备案; ⑶将市(州、地)建设局及省煤管局审核后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 申报材料: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一式五份,申报材料附件一份(申报材料附件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贵州省外煤炭行业设计企业入黔承接业务,应按《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354号)办理入黔登记。 4、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执业。 5、中介组织必须在许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并向被服务单位提交有效的资质证明。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严禁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挂靠。 6、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606号)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备案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取得开采方案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省外煤炭行业设计企业在向省建设厅办理入黔登记后)进入我省煤炭行业从事业务的,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向省煤炭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备案,地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再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1、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介组织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本人身份的相关证明);5、组织章程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6、固定营业场所证明;7、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省外设计企业还需提交在省建设厅办理入黔登记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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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交资料均须申报单位审核确认,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原件供验证。 没有备案的中介组织出具的报告,地县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初审和上报,省煤炭管理局不予组织评审和验收。 五、信息公开 中介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将对全省煤炭行业中介组织的资质情况、业务范围、收费情况、信用情况在贵州煤炭信息网上公布,以便于业主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掌握。 六、劳动用工 各中介组织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申报。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七、财务管理 中介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统一由获得资质的中介组织和设计委托方(发包方)签订设计合同。 八、对从事开采方案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对本辖区内从事开采方案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监督检查由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单独组织检查或联合检查,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时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 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省煤炭管理局在履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当将涉及煤炭行业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省煤炭管理局。 九、处罚措施 1、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①未按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的(包括季报、年报资料);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③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公开的项目或不按规定公开的。 2、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②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质证书的;③转手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④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煤炭管理局将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3、中介组织在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煤炭管理局将取消其备案登记,省建设厅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③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省建设厅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5、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省建设厅或者省煤炭管理局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十、其他规定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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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煤炭局,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 近年来,随着煤炭产业政策的调整,我省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不断涌现,目前,在我省开展业务的40余家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技术力量较集中的优势,通过对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但与此同时,一些中介组织存在着出具虚假报告、压价竞争、业务回扣、挂靠资质、转委托业务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要求,为规范中介服务组织从业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和运行体系,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界定中介组织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守法诚信的原则。中介组织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自觉按章办事,坚持诚信服务,严禁欺诈行为。 3、独立自愿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二、管理对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方案设计、瓦斯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生产能力核定等业务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 三、资质管理 1、从事煤炭行业中介服务的组织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应的从业资质,并接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进入煤炭行业从事开采方案设计的中介组织在申请新办、增项、变更、升级转正、延续的资质证书颁发前,应先向省煤炭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煤炭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煤炭行业中介服务。 申请煤炭行业(专业)设计资质办理程序: ⑴市(州、地)建设局初审,并核验申报材料原件; ⑵将所有资质申报材料报省煤管局审核并备案; ⑶将市(州、地)建设局及省煤管局审核后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 申报材料: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一式五份,申报材料附件一份(申报材料附件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贵州省外煤炭行业设计企业入黔承接业务,应按《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354号)办理入黔登记。 4、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执业。 5、中介组织必须在许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并向被服务单位提交有效的资质证明。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严禁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挂靠。 6、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606号)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备案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取得开采方案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省外煤炭行业设计企业在向省建设厅办理入黔登记后)进入我省煤炭行业从事业务的,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向省煤炭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备案,地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再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1、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介组织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含本人身份的相关证明);5、组织章程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6、固定营业场所证明;7、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省外设计企业还需提交在省建设厅办理入黔登记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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