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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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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设立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黔建房产通发[2000]7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年对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已领取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均应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
  
  1.房地产中介机构于2008年7月1日前向注册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资质监督检查,提交监督检查材料;
  
  2.市(州、地)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在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填写《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3.市(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及监督检查资料报省建设厅审定;
  
  4.2008年8月10日至30日省建设厅集中检查经各地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监督检查申报资料。2008年9月30日前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检查结果。
  
  5.2008年9月30日后,不再受理2008年度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申报。
  
  四、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1.《房地产中介(估价、经纪)机构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监督检查表可从贵州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gzjs.gov.cn)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机构经营业绩、收费情况等统计资料(用汇总表的形式);
  
  (4)机构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和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申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加盖人才中心公章)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脱钩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机构为专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缴费收据及花名册)复印件;
  
  (7)机构近两年来有无违规行为的情况说明;
  
  (8)近两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清册(审查时随机抽查估价报告);
  
  (9)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3.附件材料要求
  
  附件材料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机构提供的以上年检材料中除监督检查申报表、房地产估价报告单独装订外,其余材料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编目录、页码、加盖机构公章。
  
  五、监督检查意见
  
  各市(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年检审核标准从严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审核标准;(3)初审同意或不同意的监督检查意见。初审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 “同意上报”等无明确意见的写法。要求按以下格式填写:“经初审,该机构监督检查材料真实,符合监督检查审核标准要求,同意监督检查合格(基本合格);经初审,该机构监督检查材料不真实,达不到监督检查审核标准要求,监督检查不合格。”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理由。
  
  六、资质监督检查重点审核内容及审核标准
  
  1.机构资质情况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情况一致。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内容一律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准,与营业执照内容不符的,企业必须补充和完善相应手续,按营业执照的内容予以变更。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等情况。专职技术人员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人员。凡在多家机构重复受聘的,均不列入资质考核条件,扣出后,该机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达不到相应级别条件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3.企业名称。申报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中介业务性质。
  
  4.经营业绩。申报机构应如实填报近两年来的经营业绩。
  
  5.有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等情况。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督检查的或企业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为监督检查不合格。
  
  七、其他要求
  
  1.各市(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2.各市(州、地)监督检查机构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成立时间、法人名称、注册资金、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监督检查意见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联 系 人:赵明明陈少鸿
  
  联系电话:5360007 5360230
  
  附件: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贵州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
黔建办通[2008]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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