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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工作程序》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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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工作程序》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咨字〔2008〕25号)


中心各处(室):

为规范我中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我中心职责和国家海洋局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工作程序》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
报告审查工作程序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行为,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提升咨询服务水平,保证论证报告评审质量,根据咨询中心职责及《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海域使用项目局内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委托咨询中心审查的国家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及其他海域使用论证专题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参照本程序执行。

三、论证报告初审

(一)论证报告转入

1.论证报告送审稿经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以下简称“海域司”)受理后转入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办公室收文处理。

2.论证报告经咨询中心领导签批论证环评处办理。

3.论证环评处领导指定项目主管办理论证报告审查具体事宜。

(二)论证报告登记

论证环评处设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填写项目信息表(附件1),跟踪项目审查进展。项目管理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论证报告协作单位及相关联系人,项目受理、评审、复核、报批等相关工作进度,项目咨询合同签订及执行进展。

(三)论证报告初审

论证环评处在收到论证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论证报告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具备专家评审条件。初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报咨询中心领导同意后与海域司就有关问题协商处理。

论证环评处在收到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时,应通过不同方式了解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审查进展状况,统筹考虑两报告书的技术审查问题,做好相互衔接工作。

四、评审会议筹备

论证环评处在论证报告初审完成后,组织筹备召开论证报告评审会议事宜,按照规定在咨询中心收到论证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

1.确定会议日期和地点

评审会议日期根据咨询中心工作统筹考虑,报咨询中心领导核定。评审会议时间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项目特点和现场踏勘需要予以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1天。

评审会议地点应综合考虑机场交通、宾馆住宿、现场踏勘、专家和代表行程方便等因素,与建设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

2.确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的挑选按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执行。评审专家应当由包括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及海岸工程、海洋资源与环境管理等专业的不少于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重要或特殊项目可增加专家评审组成员。项目主管具体负责与评审专家的联络,确定评审专家的参会事宜。

3.草拟和印发会议通知

项目主管在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确定后起草评审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评审专家组名单、邀请参会部门名单等事项,经处长审核后,呈报咨询中心领导签发。

会议通知应于评审会前5个工作日以上发放,论证报告应于评审会前5个工作日送交专家评审组成员。会议应邀请海域司、中国海监总队、海区分局及项目所在省级和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论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通知应抄送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在评审会通知发出2个工作日后应电话确认会议通知收到情况。

4.草拟会议日程

会议日程的确定要充分与会务承办单位协商。日程安排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现场踏勘的时间、评审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尽可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保证评审时间。一般在评审会召开的前一天晚上安排专家组预备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项目原则上应安排现场踏勘。

5.会议材料准备

在评审会前应准备好评审期间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电子版和纸质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质量评估表(以下简称“质量评估表”)、专家组成员签字表(4份)等。项目主管应负责联系论证单位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并对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进行审查,以满足专家评审需要。

6.跟踪会议筹备情况

在评审会召开前应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对项目的态度和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代表情况以及专家与会情况。有重要情况(包括重要领导出席)时应及时报告咨询中心领导研究处理。

五、召开评审会议

1.专家组预备会

专家组预备会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全体成员和咨询中心代表,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参加。预备会由咨询中心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国家海洋局相关政策要求,明确评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讨论和研究项目和论证报告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议定会议日程安排,推选专家组组长,明确专家组成员分工。在预备会上向评审专家提供项目评审所涉及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

2.大会会场准备

咨询中心项目主管应在评审会正式召开前与会务承办单位联系确定评审会大会会场,完成会场布置。会场布置原则要求:会场大小应与与会专家和代表人数相适应,做到庄严大方、宽阔明亮;会场应挂具有会议名称的横幅,专家和代表应摆名签,专家和代表座次排位应符合评审会议的性质和特点。

3.踏勘工程现场

踏勘工程现场主要参加人员为:评审专家,与会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论证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咨询中心代表应与建设单位协商提前确定踏勘路线,尽可能满足专家和代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踏勘时准备好相关的工程技术图纸,并配备相应人员做好介绍、解释和说明工作。咨询中心项目主管人员应在现场摄取照片,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4.会议期间工作

按照会议日程召开评审会,咨询中心代表主持会议。项目主管需认真记录会上反映出的项目和论证报告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会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填写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附件2),并编制评审会代表名单报咨询中心与会领导审定后印发会议代表。项目主管负责专家组成员之间的联络,承担专家组评审意见的编制工作,对评审会场摄取照片存档。

5.会议材料收集

评审会期间,项目主管应收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论证单位的汇报材料(包括多媒体电子版)及论证报告送审稿电子版(word格式)等。评审会议结束时应收齐2套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1套质量评估表,2套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会代表名单等相关资料。

六、论证报告修改及上报

1.论证报告修改

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论证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并编写“论证报告修改说明”。

论证报告未通过评审时,根据相关要求,论证环评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情况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提交海域司;同时向海域司提交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评审会代表名单及其它材料。报告及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海可行性结论,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审结论,项目和论证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论证报告复核

修改的论证报告须提交专家组长复核。当专家组评审意见要求论证报告须经部分专家复核时,复核专家名单由论证环评处根据项目和论证报告的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论证单位。专家复核应在收到修改的论证报告后1周内完成。需开会进行复核的,由建设单位将论证报告提交咨询中心,咨询中心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论证单位应按照专家复核意见对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形成修订稿,并将专家复核意见采纳情况一并纳入“论证报告修改说明”。

3.论证报告上报

论证报告修订稿及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咨询中心。报送材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论证报告修订稿审批函一式2份,论证报告修订稿一式5本、修改说明一式5份(应加盖论证单位公章)、论证报告修订稿和修改说明电子光盘2张。咨询中心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报咨询中心领导批转论证环评处办理。

七、论证报告修订稿审查

1.初步审查

项目主管应在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核查论证报告修改情况。论证报告修订稿经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主管应及时报告论证环评处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咨询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退回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论证报告修订稿经审查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主管应在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3)初稿起草工作,提交论证环评处领导审核。

2.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论证环评处领导对技术审查意见初稿进行审核并完成修改后反馈项目主管。项目主管确认技术审查意见无误后,按照咨询中心内部行文规定起草文件,呈报咨询中心领导批准后印发。技术审查意见主送海域司,抄送有关局领导、办公室、海域管理司、海监总队。在向海域司报送技术审查意见时随文报送材料主要包括:论证报告修订稿及修改说明一式3份、建设单位申请论证报告修订稿审批函1份、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原件、专家组评审意见原件、专家复核意见表原件、会议代表名单等相关材料。项目主管应自收到论证报告修订稿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意见的报送工作。

八、项目用海审核

在咨询中心技术审查意见上报海域司后,由海域司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草拟用海预审意见报局批准并印发建设单位,抄送咨询中心。

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审核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召开项目用海审查会议时,论证环评处要协助咨询中心领导做好相关汇报和说明工作。

九、项目资料归档

国家海洋局对项目用海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标志着项目用海技术审查工作基本结束。论证环评处要将项目相关的审查文件和材料对照存档主要材料清单(附件4)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和立卷工作。国家海洋局抄送咨询中心的用海预审意见文件由论证环评处存入项目档案中。

十、相关支持性文件

1.项目信息表(附件1)

2.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附件2)

3.技术审查意见格式(附件3)

4.项目存档主要材料清单(附件4)

附件1:
项 目 信 息 表

项目编号:

一、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 编

EMAIL

论证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 编

EMAIL

协作单位1:

协作单位2:

其他:

二、中心项目负责人:

送审稿时间

评审会议时间

修订稿时间

技术审查意见时间

其他: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支付时间等。



附件2:
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参会人数

记 录 人

主要问题记录



附件3: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格式

一、项目和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3.项目建设用海必要性
4.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
5.项目用海自然和社会条件适宜性
6.项目用海选址和方式合理性
7.项目用海面积和期限合理性
8.利益相关者界定与协调
9.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二、项目和论证报告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综合审查结论
1.论证报告编制质量
2.项目用海可行性

附件4:
项目存档主要材料清单

一、国家海洋局委托审查函

二、论证报告送审稿

三、评审会议通知

四、专家组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签字名单)

五、专家评审个人意见表

六、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质量评估表

七、评审会议代表名单

八、论证报告修订稿(包括修改说明及电子光盘)

九、建设单位关于论证报告修订稿申请审查函

十、专家复核意见表(或专家组复核意见)

十一、咨询中心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十二、国家海洋局关于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

十三、项目信息表

十四、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技术审查行为,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提升咨询服务水平,保证环评报告书评审质量,根据咨询中心职责及《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审核)工作规则》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委托咨询中心审查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工作。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程序执行。

三、报告书初审

(一)报告书转入

1.报告书送审稿经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以下简称“环保司”)受理后转入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办公室收文处理。

2.报告书经咨询中心领导签批论证环评处办理。

3.论证环评处领导指定项目主管办理报告书审查具体事宜。

(二)报告书登记

论证环评处设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填写项目信息表(信息表样式见附件1),跟踪项目审查进展。项目管理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报告书编制单位、报告书协作单位及相关联系人,项目受理、评审、复核、报批等相关工作进度,项目咨询合同签订及执行进展。

(三)报告书初审

论证环评处在收到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报告书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报告书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具备专家评审条件。初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报咨询中心领导同意后与环保司就有关问题协商处理。

论证环评处在收到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通过不同方式了解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及审查进展状况,统筹考虑两报告书的技术审查问题,做好相互衔接工作。

四、评审会议筹备

论证环评处在报告书初审完成后,组织筹备召开报告书评审会议事宜,按照规定在咨询中心收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收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并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1.确定会议日期和地点

评审会议日期根据咨询中心工作统筹考虑,报咨询中心领导核定。评审会议时间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项目特点和现场踏勘需要予以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1天。

评审会议地点应综合考虑机场交通、宾馆住宿、现场踏勘、专家和代表行程方便等因素,与建设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

2.确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的挑选按照《海洋环境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执行。评审专家应当由包括海洋水文、海洋化学、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及海岸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重要或特殊项目可增加专家评审组成员。项目主管具体负责与评审专家的联络,确定评审专家的参会事宜。

3.草拟和印发会议通知

项目主管在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确定后起草评审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评审专家组名单、邀请参会部门名单等事项,经处长审核后,呈报咨询中心领导签发。

会议通知应于评审会前5个工作日以上发放,报告书应于评审会前5个工作日送交专家评审组成员。会议应邀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全军环办、中国海监总队、海区分局及项目所在省级和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通知应抄送国家海洋局办公室、环保司。在评审会通知发出2个工作日后应电话确认会议通知收到情况。

4.草拟会议日程

会议日程的确定要充分与会务承办单位协商。日程安排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现场踏勘的时间、评审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标,尽可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保证评审时间。一般在评审会召开的前一天晚上安排专家组预备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项目原则上应安排现场踏勘。

5.会议材料准备

在评审会前应准备好评审期间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电子版和纸质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评判表(以下简称“质量评判表”)、专家组成员签字表(4份)等。项目主管应负责联系评价单位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并对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进行审查,以满足专家评审需要。

6.跟踪会议筹备情况

在评审会召开前应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对项目的态度和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代表情况以及专家与会情况。有重要情况(包括重要领导出席)时应及时报告咨询中心领导研究处理。

五、召开评审会议

1.专家组预备会

专家组预备会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全体成员和咨询中心代表,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参加。预备会由咨询中心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国家海洋局的政策要求,明确评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讨论和研究项目和报告书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议定会议日程安排,推选专家组组长,明确专家组成员分工。在预备会上向请评审专家提供与会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专家组评审意见素材、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

2.大会会场准备

咨询中心项目主管应在评审会正式召开前与会务承办单位联系确定评审会大会会场,完成会场布置。会场布置原则要求:会场大小应与与会专家和代表人数相适应,做到庄严大方、宽阔明亮;会场应挂具有会议名称的横幅,专家和代表应摆名签,专家和代表座次排位应符合评审会议的性质和特点。

3.踏勘工程现场

踏勘工程现场主要参加人员为:评审专家,与会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咨询中心代表应与建设单位协商提前确定踏勘路线,尽可能满足专家和代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踏勘时准备好相关的工程技术图纸,并配备相应人员做好介绍、解释和说明工作。咨询中心项目主管人员应在现场摄取照片,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4.会议期间工作

按照会议日程召开评审会,咨询中心代表主持会议。项目主管需认真记录会上反映出的项目和报告书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会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填写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记录表样式见附件2),并编制评审会代表名单报咨询中心与会领导审定后印发会议。项目主管负责专家组成员之间的联络,承担专家组评审意见的编制工作,对评审会场摄取照片存档。

5.会议材料收集

评审会期间,项目主管应收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单位的汇报材料(包括多媒体电子版)及报告书送审稿电子版(word格式)等。评审会议结束时应收齐2套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1套质量评判表,2套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会代表名单等相关资料。

六、评审会情况报告

1.报告书通过评审时,根据相关要求,论证环评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情况报告提交环保司。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展状况,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工程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报告书编制质量评审结论,项目和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各与会部门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其它相关问题及建议等。

2.报告书未通过评审时,根据相关要求,论证环评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情况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提交环保司。在前款规定的评审会情况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和报告书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供环保司研究处理。

3.上报环保司情况报告时随文报送专家组评审意见1份、评审会代表名单1份。

4.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评审会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限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送环保司。

七、报告书修改及上报

1.报告书修改

报告书通过评审后,评价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个人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报告书,并编写“报告书修改说明”。项目主管应主动与海事、渔业、军队环保部门联系,收集征求意见表的反馈情况,并转交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

报告书修改后须提交专家组长复核。当专家组评审意见要求报告书须经部分专家复核时,复核专家名单由论证环评处根据项目和报告书的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评价单位。专家复核应在收到修改后的报告书后1周内完成。需开会进行复核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报告书提交咨询中心,咨询中心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评价单位应按照专家复核意见对报告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将专家复核意见采纳情况一并纳入“报告书修改说明”。

2.报告书上报

报告书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受理后转咨询中心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咨询中心收到报告书报批稿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报咨询中心领导批转论证环评处办理。

八、报告书报批稿审查

1.初步审查

项目主管应在收到报告书报批稿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部门(包括海事、渔业、军队环保、海区分局及省(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等)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等核查报告书修改情况。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主管应及时报告论证环评处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咨询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上报环保司审核处理。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查符合报批要求的,项目主管应在收到报告书报批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3)初稿起草工作,提交论证环评处领导审核。

2.提交审查意见

论证环评处领导对技术审查意见初稿进行审核并完成修改后反馈项目主管。项目主管确认技术审查意见无误后,按照咨询中心内部行文规定起草文件,呈报咨询中心领导批准后印发。技术审查意见主送环保司,抄送有关局领导、办公室、海域管理司、海监总队。在向环保司报送技术审查意见时随文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原件、专家复核意见表原件等。项目主管应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意见的报送工作。

九、报告书核准

在咨询中心技术审查意见上报环保司后,由环保司对报告书进行审查,报局核准委员会审查。论证环评处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向局核准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及解释说明工作。在通过局核准委员会审查会的审查后,报告书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论证环评处要协助咨询中心领导做好相关汇报和说明工作。

十、项目资料归档

国家海洋局对报告书出具核准意见标志着项目环评技术审查工作结束。论证环评处要将项目相关的审查文件和材料对照存档主要材料清单(附件4)进行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和立卷工作。国家海洋局抄送咨询中心的核准文件由论证环评处存入项目档案中。

十一、相关支持性文件

1.项目信息表(附件1)

2.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附件2)

3.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格式(附件3)

4.项目存档主要材料清单(附件4)

附件1:
项 目信 息 表

项目编号:

一、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 编

E-mail

评价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 编

E-mail

协作单位1:

协作单位2:

其他:

二、项目主管:

送审稿时间

评审时间

报批稿时间

审查意见印发时间

其他: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支付时间等。



附件2:
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

项目名称:

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参会人数

记 录 人

主要问题记录


附件3: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格式

一、项目和报告书审查意见
1.项目建设概况
2.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
3.工程主要环境问题
4.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5.工程区域环境现状评价结论
6.工程主要环境影响结论
7.公众参与
8.工程主要环保对策措施
9.清洁生产
10.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
二、项目和报告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1.项目和报告书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2.专家评审意见处理情况
3.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
三、审查综合结论
1.报告书编制质量
2.工程环境可行性

附件4:
项目存档主要材料清单

一、国家海洋局委托报告书评审的函
二、报告书送审稿
三、评审会议通知
四、专家组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签字名单)
五、专家评审个人意见表
六、报告书质量评判表
七、评审会议代表名单
八、咨询中心关于评审情况的报告
九、国家海洋局并于提交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函
十、报告书报批稿(包括修改说明及电子光盘)
十一、专家复核意见表(或专家组复核意见)
十二、国家海事、渔业和军队环保部门关于报告书的意见
十三、咨询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
十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工程建设的审批意见
十五、项目信息表
十六、会议主要情况记录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工作程序》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海咨字[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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