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发[2000]225号

发布日期:2000-11-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等。

  第三条 凡在中介机构取得应税所得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介机构向其从业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五条 中介机构支付给从业人员(不包括中介机构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中介机构代为缴入国库。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中介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所得,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未设置账薄的;(二)虽设置账簿,但涨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电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条 第九条 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法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由省辖市地税机关根据公平税负的原则,在10%-30%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其取得的所得,应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案件的费用支出可在30%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兼职的从业人员从中介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中介机构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人员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指定具体的办税人员,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中介机构缴纳。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所扣的税款应当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同地税机关在纳税事宜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地税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0]22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5.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