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谭良华、刘新国、刘安: 你们三人《关于申请设立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二、合 伙 人:谭良华、刘新国、刘安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四、负 责 人:谭良华 五、注册资金:30万元 六、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七、地址: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 八、主管机关:娄底市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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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 湘司许[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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