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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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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围绕构筑惩治预防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济南的总体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推进机制制度建设,依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防止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所称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械检测、土地(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估价和营销策划、政府采购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一)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管理。

  1.中介机构设立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未登记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外地中介机构进济须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限制或者取消其经营资格。3.中介机构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聘用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人员,离职2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视情给予为期2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间,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本市中介市场。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处理或清出本市中介市场处理决定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须采纳。

  (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2.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介机构收费要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服务内容须真实、合法。要依法依规公开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资格)、出借出租资质(资格)、骗取资质等级或者聘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执业,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文件,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行为。6.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要建立执业记录,记载合同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考核、奖励惩戒等制度措施,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信息库,各项信息除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外,还要在全市诚信体系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各类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要推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4.监察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中介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开展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和掌握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合理确定中介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进一步改善中介服务业产业结构,注重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中介机构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为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增强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业深入发展。

  (四)严格纪律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市监察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围绕构筑惩治预防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济南的总体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推进机制制度建设,依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防止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本意见所称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械检测、土地(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估价和营销策划、政府采购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一)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管理。

  1.中介机构设立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未登记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外地中介机构进济须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限制或者取消其经营资格。3.中介机构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聘用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人员,离职2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视情给予为期2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间,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本市中介市场。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处理或清出本市中介市场处理决定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须采纳。

  (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2.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介机构收费要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服务内容须真实、合法。要依法依规公开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资格)、出借出租资质(资格)、骗取资质等级或者聘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执业,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文件,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行为。6.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要建立执业记录,记载合同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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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发[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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