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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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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9)165号《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做好我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范围
  (一)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申请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
  (二)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申请执业的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更换律师工作证书
  (二)经2009年度考核合格和2009年度新设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更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二、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期间,旧版和新版证书的效力
  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旧版和新版证书具有相同的效力。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三、旧版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报送的材料
  (一)本市符合更换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册(须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并加盖市司法局行政印章后上报、样表附后)。
  (二)本市符合更换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律师(包括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换证登记表(样表附后,须加盖各隶属管理单位公章后上报)。
  (三)报送名册中所列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以及律师执业证(旧版)。
  (四)提供更换执业证书和工作证书的律师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1张(背面要注明执业场所名称和姓名)。
  (五)用excel表格完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电子文本1份(用U盘拷贝报送)。
  四、采集、录入换证信息的时间
  按照司法部要求,旧版更换新版执业证书要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各市接此文(此文件将登载在山西司法行政网或山西省律师协会网上,各有关人员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相关表格)后,要迅速按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总体要求各市司法局务必在11月20日之前做好需要更换新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采集、录入等准备工作。并同时将上述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材料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各市在上报上述材料时要注意按所列各项材料进行分类,不要以人或所进行分类。第三条第(二)(四)项材料要注意和第三条第(一)项材料中所列的顺序相对应。
  五、更换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时间
  换证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省厅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打印新版证书。届时省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将适时通知有关地市报送第三条第(三)项材料,换领新版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换发执业证书是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维护正常的律师管理和执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市司法局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任到人。为保证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各市要配齐配好专门用于律师证照管理的微机和打印机,确保此次换证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完成。
  (二)深入学习、统一认识。在此项换发证照过程中,各市要组织广大律师管理干部和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执业证书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执行。
  (三)严肃认真、全面审核,依法做好全省旧版更换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工作。按司法部要求,各市要依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做好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在此次换证工作中,由各市负责组织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把好初审关。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每一名律师、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执业证书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上报省厅后,作出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原执业证书。
  (四)严谨认真、一丝不苟、准确无误地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信息的采集、录入是此次换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市务必要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换证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对于采集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省厅将退回本市所有换发执业证的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换发。
  (五)落实管理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此次换证工作中,各市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依法办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在上述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联系。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填表须知
  一、注意事项
  (一)此电子表格仅限于旧证换新证数据收集,不包含新发证等工作;
  (二)数据收集后请各市认真审核,此数据将直接打证使用,慎重!
  (三)数据填写要求严格依据规定格式填写,必填项为空等需要再次填写。
  二、表格说明
  (一)建议填写时首先填写律师事务所信息再填写律师信息,这样可选择事务所;
  (二)表格中标明必填项的均不能为空,请填表者务必注意;
  (三)表格中设计了选项字段,应在选项字段中选择,保证数据关联性;
  (四)表格中的日期填写格式均为“2009-10-20”,显示为2009/10/20;
  (五)合伙人信息等字段填写时请使用“,”分开;
  (六)旧版证书执业许可证号:请用半角方式输入;
  (七)法律职业资格证有位数判断,所以务必填写准确。
  附件:2.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登记表
     3.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4.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5.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册
     6.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人员名册
     7.2009年度山西省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人员名册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更换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办[2009]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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