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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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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取得国家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属于本次动态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从业条件、市场行为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等三方面内容。
  (一)从业条件
  1、股份结构、人员要求、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
  2、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经营业绩情况;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5、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是否存在采用失效证书、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三)工作质量
  1、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参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
  2、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的执业印章, 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5、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6、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通过《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按时上报咨询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情况。
  三、考核结论
  根据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全部符合考核内容和规定的为合格。
  (二)被考核企业从业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1、未按规定上报咨询业绩情况的;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发现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有改正表现的。
  (三)被考核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动态考核。
  3、企业执业过程中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罚的。
  考核结论将作为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时资质延续的依据。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准予资质升级。
  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其程度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处罚。对资质有效期内累计两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和资质暂定期内不合格的企业,不准予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
  四、考核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申报表》一式2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6.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企业本年度完成的有代表性的3个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文本和营业税完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2--7材料复印件(a4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表另外装订),与原件一并报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原件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报送下列材料:

1、对考核企业初步审查结果的正式文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检查结果汇总表;
  3、企业动态考核申报表1份。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11月15日前,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乙级及暂定乙级资质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11月30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市场执业行为等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初审结论,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12月20日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地市初审结论及抽查的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并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
  (四)12月30日前公布动态考核结果。
  六、其他要求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坚持实事求、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
  联系人:标准定额处 王凤英
  联系电话:0351-3580073
  附: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申报表(略)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现场检查意见表(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取得国家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属于本次动态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从业条件、市场行为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等三方面内容。
  (一)从业条件
  1、股份结构、人员要求、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
  2、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经营业绩情况;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5、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是否存在采用失效证书、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6、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三)工作质量
  1、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参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
  2、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的执业印章, 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5、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6、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通过《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按时上报咨询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情况。
  三、考核结论
  根据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考核企业在以上三方面全部符合考核内容和规定的为合格。
  (二)被考核企业从业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1、未按规定上报咨询业绩情况的;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发现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有改正表现的。
  (三)被考核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动态考核。
  3、企业执业过程中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经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罚的。
  考核结论将作为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时资质延续的依据。对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准予资质升级。
  对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其程度不同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处罚。对资质有效期内累计两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和资质暂定期内不合格的企业,不准予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
  四、考核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申报表》一式2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6.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企业本年度完成的有代表性的3个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文本和营业税完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2--7材料复印件(a4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表另外装订),与原件一并报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原件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报送下列材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建标函字[2010]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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