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陵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认真做好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在陕备案工作,规范安全评价作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在陕备案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省外安全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省外安全中介机构,不得在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 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二)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安全评价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工作条件; (四)分支机构至少有三名以上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格并且是本安全评价机构的注册人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安全评价机构的注册人员; (五)分支机构具有健全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 第四条 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样表附后); (二)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个人简历; (六)分支机构人员《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及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 (七)分支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八)分支机构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九)安全评价机构所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第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业务的省外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从事评价工作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备案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已备案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年度审查登记表。 第七条 已备案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在陕开展工作资格,并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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