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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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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日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盟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引资中介人是指引入盟外投资者在我盟投资建设工业、农牧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和社会事业等项目,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 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以非招拍挂形式取得或配置资源的资源型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金按照引资项目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比例计算。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见附表,农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120%计算奖金;商贸物流服务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90%计算奖金;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金。
  
  第五条 奖金按照谁收税(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直接受益的盟或旗县市区财政出资奖励;其他项目由直接受益的盟内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确认依据:
  
  1、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和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2、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各方协议(合同)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3、盟外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种植、养殖型的一般性农业开发项目和开发“五荒”项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需出具协议书或合同书,经现场勘察后予以确认;
  
  4、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加工费完成额按引进原材料、配件和初级产品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5、本行政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办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相关确认标准的,视同盟外投资项目予以确认。
  
  6、单体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依据,综合开发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的建设分期划分为依据。
  
  7、引资中介人要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属地招商主管部门入档备案,以备查验。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确认为盟外资金:
  
  1、受盟外单位委托代售的商品;
  
  2、用于抵顶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3、盟外经营者运进的商品及为销售商品在盟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4、盟外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5、盟委、行署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
  
  6、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7、盟内企业翻牌后,以盟外投资者身份,在原地点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的项目;
  
  8、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中非生产用车辆(轿车、旅行车等)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基本建设投资,不计入投资额;
  
  9、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不属于盟外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登记及审批程序:引资项目确定落地后,投资法人需及时向项目属地招商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确定引资中介人,提供中介人和投资者身份证明、项目批复立项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项目开工后,中介人每季度必须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引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季度实施查验,定期入档,作为认定奖励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提交有项目法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投资(法人)、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书复印件等;
  
  4、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
  
  6、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接到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经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评审组对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奖励评审组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成,负责对本级引资奖励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的项目,报经同级政府研究认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同级政府下达兑现奖金通知,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向引资中介人兑现奖金。
  
  第十二条 由盟内合作方支付奖金的,奖励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奖励程序自行确定,也可与引资中介人通过合同或协议事先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引资中介人应依法交纳引资中介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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