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提高存量房交易登记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国土房产局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的,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发布委托出售和出租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更新或者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再次比对房地产权属状况。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出租存量房的,可以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平台。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机构是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的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买卖双方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交付交易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及网上备案系统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土房产局可将经纪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经纪机构的诚信档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产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房产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厦门市政府
厦府办[2011]6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部分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通知   下一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