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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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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客观掌握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06〕31号文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有关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以下简称“确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确定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按照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全面查清2007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查清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同时,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一并处理。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查清2007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补充的耕地情况。
  
  二、总体要求
  
  (一)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考核土地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工作。建立土地变更调查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实行变更调查结果的问责制度。变更调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结合遥感监测结果,对部分地区调查成果开展质量抽查。
  
  (三)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经费的落实,保证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9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的外业调查工作。
  
  (三)11月上旬,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四)11月中旬,各地组织专门人员完成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县级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五)11月25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网络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调查工作报告。届时,部将组织进行国家级审核和汇总工作。
  
  (六)12月10日,开始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抽查。
  
  附件:《200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200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06〕31号文件”)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以下简称“确定办法”)规定,“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为准确考核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及时客观掌握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保证200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任务和内容
  
  为保证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调查结果将作为核查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按照确定办法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的有关规定,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只调查当年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历年建设用地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一并处理。
  
  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将根据本实施方案,以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继续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工作程序和基本方法,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以下简称《过渡分类》),对全国范围每一块土地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查清2007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并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查清2007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查清2007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整理开发补充的耕地情况。
  
  三、步骤与要求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确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但不得与本方案有关要求相抵触。
  
  2.准备资料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包括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手簿等相关资料;收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成果验收等资料(图件、数据、报告等)以及收集近几年耕地减少相关资料,包括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
  
  3.准备表格
  
  印制《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1)。
  
  4.技术培训
  
  按照《关于开展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变更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实地调查上图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为准,实地进行变更调查。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标注用地范围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包括如下内容:
  
  1.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按《过渡分类》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变更图斑面积实地测绘,或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量算。
  
  2.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四种情况开展调查。
  
  对于本年度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将本年实地新建的建设用地标注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计算面积。整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将外业调查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分出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其中,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中也包括本年批准以前建设的用地。
  
  对于批而未用的土地,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依据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标注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的用地范围,作为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按照审批用途确定地类,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2007年以前批准至今未建设的土地和2007年以前建设但未变更的土地一律不得纳入今年的变更调查数据中,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一并解决。
  
  3.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
  
  按《过渡分类》查清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按《过渡分类》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201)、建制镇(202)、农村居民点(203)、独立工矿(204),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分类》),细化调查到 “建设用地”中二级地类商服用地(21)、工矿仓储用地(22)、公用设施用地(23)、公共建筑用地(24)、住宅用地(25)和三级类街巷(266)中的一类或几类。细化的图斑只需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及草图上清楚标绘和填写。细化调查的各图斑面积可实地丈量,也可利用大比例尺建设施工图或设计图进行面积量算和统计,但各图斑面积之和必须等于《过渡分类》对应的图斑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各细化调查的面积数据只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本年度的《过渡分类》面积数据为基础进行变更。
  
  4.耕地增减的来源去向
  
  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本年度新增耕地的来源情况,分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农业结构调整等项;查清本年度耕地减少情况,分为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项;查清本年度来自未利用地、闲置建设用地的新增园地中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情况。
  
  (三)数据汇总统计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录入或批量转入统一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软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
  
  汇总统计遵循原则:
  
  1.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6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表将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七)2007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2)。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1.对于已经依法批准建设,而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并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类型为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P)。
  
  2.正在施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时,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
  
  3.建设用地细化地类调查只针对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对已有建设用地不进行细化地类调查。
  
  (二)关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调查
  
  1.土地开发:指对未利用地,通过工程、生物、综合整治和配套建设等措施,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开发项目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开发增加耕地变更统计。
  
  2.土地复垦:指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恢复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复垦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3.土地整理: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变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整理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的耕地,按实地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变更,但不作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进行统计。撂荒耕地一律按耕地进行统计汇总。
  
  (三)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调查
  
  农业结构调整,指农用地中改变原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副业等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
  
  土地变更调查中,因种植效益原因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的,为农业结构调整范畴,反之也属农业结构调整。属可调整地类的,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四)关于生态退耕调查
  
  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五)关于灾毁耕地调查
  
  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三年内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按灾毁耕地调查、汇总,并在《分析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关于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调查
  
  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后,作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即按园地带K地类上图、汇总。
  
  (七)关于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
  
  除因突发性灾毁外,原则上不允许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由于长期气候等因素,土地利用现状属实,且较大面积确需变更的,须在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前,向部里提出专项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拟变更地类统计表、相关部门论证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等,经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
  
  附件:1-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填写说明;
  
  1-2.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件:1-1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主要说明
  
  土地变更调查要求对实地每发生一起变化,填写一张《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当实地变化较复杂时可填多张。
  
  一、 “变更前图斑”(4栏)、“地类变更部分”(11栏)、(12栏)。填写《过渡分类》的地类编号,当为可调地类时,在地类编号后加K。
  
  二、 “变更后图斑”(9栏)。填写《过渡分类》的地类编号。当《过渡分类》的地类编号为201或202或203或204时,首先填写《过渡分类》编号,从下一栏起,按《试行分类》填写细化调查的商服用地(21)、工矿仓储用地(22)、公用设施用地(23)、公共建筑用地(24)、住宅用地(25)、街巷(266)中的一类或几类。
  
  三、 “变更后图斑”(10栏)。填写对应于9栏的地类面积。其中,当9栏为新增建设用地(201、202、203或204)时,按《试行分类》细化调查的二、三级地类面积之和必须等于《过渡分类》面积。
  
  四、 “地类变更部分”(13栏)。当12栏为新增建设用地(201、或202、203、204)时,按照《试行分类》,在下一行13栏填写商服用地(21)、工矿仓储用地(22)、公用设施用地(23)、公共建筑用地(24)、住宅用地(25)、街巷(266)中一类或几类。
  
  五、 “地类变更部分”(14栏)。填写与12栏、13栏对应的 《过渡分类》或《试行分类》面积。当12栏为新增建设用地(201或202或203或204)时,13栏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按《试行分类》细化的二、三级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过渡分类》面积。
  
  六、 “新增建设用地状况”(15栏)。新增建设占地属本年度前批准本年建设填Q、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填B、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的用地填P、本年度未批先建填W。
  
  七、 “新增耕地类型”(16栏)。新增耕地属于土地开发填Z1、土地复垦填Z2、土地整理填Z3、农业结构调整填Z4、其他填Z5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情况。
  
  八、 “耕地减少类型”(17栏)。减少耕地类型属生态退耕填J1、农业结构调整填J2、灾毁填J3、对于因非“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耕地,如防护林建设等其他原因(均必须是计划不再恢复成耕地的)填J4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情况。
  
  九、 “备注”(19栏)。填写(1)用地审批文号。(2)填Z5、J4时的具体情况说明。(3)其他须备注说明的情况等。
  
  附件:1-2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一、报告题目
  
  《×省(区、市)2007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年末各地类规模和本年度各地类变化情况
  
  对年度末耕地、建设用地等地类的现有规模、分布等状况以及各地类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二)耕地数量增减变化情况及分析
  
  1.耕地减少去向分析
  
  (1)建设占用耕地状况。对本年度建设占用耕地的类型和数量,分以前批准、当年批准、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和未批先建四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状况。对当年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类型和面积进行具体分析。
  
  (3)生态退耕状况。主要说明当年生态退耕的数量;当年“退耕还林工程”的计划数、完成数、验收数;退耕还林、还园、还草、还湖数量;当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与“退耕还林工程”面积数据差异较大时,分析差异原因。
  
  (4)灾毁耕地状况。主要说明灾毁耕地的原因、灾毁程度(可复垦和难以复垦)及分布区域。
  
  (5)其他原因造成耕地减少情况。
  
  2.耕地增加来源分析
  
  (1)分别说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增加耕地状况。
  
  (2)说明农业结构调整变为耕地状况。
  
  (3)其他增加耕地原因。
  
  (4)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情况。
  
  (三)建设用地增减变化情况分析
  1.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情况。对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类型和数量,分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已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四种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建设占地规模要同历年数据进行对比。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结合全省和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标准和数额进行分析。
  
  2.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类型、数量及分析。
  
  3.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的数量与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差距较大的,要详细说明。
  
  4.新增建设用地按《试行分类》细化调查的二、三级地类分析。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更新调查部分的数量及所占比重,要详细说明。
  
  5.分析新增建设用地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主要对GDP增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变化幅度等。
  
  (四)耕地总量平衡、占补平衡及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分析
  
  1.耕地总量平衡状况。全省及各县市现有耕地数量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耕地保有量进行对比分析。
  
  2.占补平衡状况。主要说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及按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状况、主要做法和经验。
  
  3.存在的问题
  
  (五)未利用地改变为耕地、牧草地情况分析。同当年林业部门 “荒山荒地造林计划”指标进行比较,说明差异和原因。
  
  (六)检查抽查情况
  
  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县级单位的检查、抽查情况,特别是对本省(区、市)耕地减少量和建设增加量位于前5名的县级单位分别进行实地抽查的情况。
  
  (七)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客观掌握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06〕31号文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有关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以下简称“确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确定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按照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全面查清2007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
  
  (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查清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同时,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一并处理。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查清2007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补充的耕地情况。
  
  二、总体要求
  
  (一)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考核土地年度计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工作。建立土地变更调查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实行变更调查结果的问责制度。变更调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结合遥感监测结果,对部分地区调查成果开展质量抽查。
  
  (三)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经费的落实,保证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9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的外业调查工作。
  
  (三)11月上旬,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四)11月中旬,各地组织专门人员完成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县级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五)11月25日前,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网络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调查工作报告。届时,部将组织进行国家级审核和汇总工作。
  
  (六)12月10日,开始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抽查。
  
  附件:《200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200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06〕31号文件”)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以下简称“确定办法”)规定,“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7]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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