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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国土资发131号) 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 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 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三、调整方案上报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月15日前将各市、县等别调整的技术报告、测算基础数据表(见附件3)及调整后的等别方案(见附件4,包括重点城市)报部。 各省(区、市)如无调整意见,部将按各省(区、市)的各市、县现行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 如对附件2中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有不同意见,可将调整意见随调整方案表(见附件4)一并上报。 部在统一汇总平衡时,将依据综合因素对重点城市及其它市、县等别进行上下调整,最终确定全国各市、县等别。 在新的征收等别方案正式批准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仍按《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技术要求 一、调整方法 1.各省(区、市)在进行城市等别调整时,应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有关城市分等的方法,参照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和本技术要求中的有关原则进行。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指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的市辖区和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市辖区)等别标准见附件2。 2.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者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城市辖区,可参照主城区等别及其周围市、县等别进行适当调整,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的市辖区等别比照所属城市主城区等别适当下调,但应高于其周边市、县的最高等别; (2)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市辖区等别比照其周边市、县的等别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其周边市、县的最髙等别。 与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者与主城区不接壤的城市辖区等别调整结果应在分等中单列。 二、调整原则 1.等别控制原则 各省(区、市)在对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进行调整时,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文件中市、县原等别相比,调整幅度一般应不超过两个等别。 2.行政区域控制原则 同一行政级别的城市等别应具有可比性。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别应高于所辖市、县等别。对于县改为市的,其等别原则上不低于相邻县或县级市的最高等别。对于县改为区的,其等别应参照所在市的等别进行调整。 3.综合分析原则 各省(区、市)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进行等别调整时,应对影响城市分等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确定城市等别。 4.纵向比较原则 各省(区、市)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进行等别调整后,不同等别市、县之间应具有纵向可比性。 5.横向比较原则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进行等别调整后,相同等别市、县之间应具有横向可比性。 附件2: 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 一、说明 1.本附件中的重点城市等别是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其它城市主城区的等别,包括主城区中有农用地的辖区; 2.重点城市的部分辖区等别主要是指与该城市主城区仅以农用地、未利用地相邻或与主城区不接壤的辖区等别; 3.本附件中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仅供各省(区、市)拟定本行政区内各市、县等别时相对参考,部统一汇总平衡时,将依据综合因素对重点城市及其它市、县等别进行上下调整。 二、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等别标准 上海市 一等:上海市 四等: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闵行区 五等:上海市金山区 八等:上海市青浦区 北京市 二等:北京市 四等: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顺义区 五等: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房山区 天津市 四等:天津市 五等: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塘沽区 六等:天津市汉沽区天津市大港区 重庆市 四等:重庆市 五等:重庆市渝北区 六等: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北碚区 九等:重庆市万盛区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万洲区 十等:重庆市双桥区 河北省 四等:石家庄市 五等:唐山市 六等邯郸市保定市 七等:张家口市 八等: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唐山市新区张家口市宣化区 九等:唐山市古冶区 十等:邯郸市峰峰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山西省 五等:太原市 七等:大同市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小店区 太原市尖草坪区 九等:大同市新荣区 十一等:大同市矿区 内蒙古自治区 六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十二等:包头市石拐区 十四等:包头市白云矿区 辽宁省 四等:沈阳市大连市 五等:本溪市鞍山市抚顺市 六等:辽阳市大连市金洲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锦州市丹东市 七等:沈阳市新城子区沈阳市苏家屯区 八等:阜新市本溪市南芬区辽阳市宏伟区 辽阳市弓长岭区 十等:阜新市新邱区阜新市清河门区 吉林省 五等:长春市 七等:长春市双阳区 黑龙江省 四等:哈尔滨市 六等:哈尔滨市平房区 七等:鸡西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 八等:鹤岗市佳木斯市 九等:伊春市 十等:鸡西市滴道区伊春市南岔区伊春市西林区伊春市汤旺河区大庆市红岗区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龙凤区 十一等:鸡西市城子河区鸡西市恒山区伊春市友好区伊春市翠峦区伊春市新青区伊春市美溪区伊春市金山屯区伊春市五营区伊春市带岭区 伊春市乌伊岭区伊春市红星区伊春市上甘岭区 伊春市乌马河区 十二等:鸡西市梨树区鸡西市麻山区大庆市大同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十三等: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江苏省 四等: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 五等:徐州市 六等: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大厂区南京市浦口区 无锡市马山区常州市戚墅堰区 七等: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泉山区 八等:徐州市贾汪区 浙江省 四等:杭州市 五等:宁波市 七等:宁波市北仓区宁波市镇海区 安徽省 五等:合肥市 七等:淮南市淮北市 十一等:淮北市杜集区 十二等:淮南市潘集区淮南市谢家集区淮南市八公山区 福建省 四等:福州市厦门市 六等福州市马尾区厦门市同安区 江西省 五等:南昌市 七等:南昌市湾里区 山东省 四等:济南市青岛市 五等:烟台市 六等:济南市历城区潍坊市淄博 七等:青岛市城阳区青岛市黄岛区 烟台市莱山区 八等:枣庄市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福山区 潍坊市坊子区潍坊市寒亭区临沂市 泰安市 十等:枣庄市山亭区枣庄市薛城区枣庄市峄城区 枣庄市台儿庄区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市罗庄区 河南省 五等:郑州市 六等:洛阳市新乡市 七等:郑州市上街区平顶山市焦作市开封市 八等:洛阳市吉利区新乡市北站区 九等:安阳市 十一等:平顶山市石龙区焦作市中站区焦作市马村区 湖北省 四等:武汉市 六等: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江夏区 黄石市襄樊市 七等:武汉市汉南区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 荆州市 九等:荆州市江陵县(区改县) 十等:武汉市黄陂区 十一等:武汉市新洲区 湖南省 四等:长沙市 六等:衡阳市湘潭市株洲市 九等:衡阳市南岳区 广东省 三等:广州市深圳市 四等:深圳市保安区 五等: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龙岗区汕头市 六等:汕头市河浦区汕头市达濠区湛江市 七等: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五等:南宁市 六等:柳州市 四川省 四等:成都市 六等: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市青白江区 贵州省 六等:贵阳市 八等:贵阳市花溪区贵阳市乌当区贵阳市白云区 云南省 五等:昆明市 六等:昆明市西山区 十等:昆明市东川区 陕西省 五等:西安市 八等:西安市临憧区西安市阎良区 甘肃省 五等:兰州市 八等:兰州市红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七等: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等:乌鲁木齐市 九等:乌鲁木齐市南泉区 青海省 七等:西宁市 西藏自治区 十等:拉萨市 海南省 五等:海口市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1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