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体负责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是子(分)公司(局)的直属单位。 (二)具备集中保管本子(分)公司(局)所形成的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 (三)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温湿度控制等安全保管条件,库房容积应能满足未来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同时有能满足接收、存放、扫描、借阅利用地质资料需要的服务办公用房。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同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了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五) 地质资料保管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安排有委托保管的专项经费。 (六)专业人员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的40%以上。 (七)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与委托 (一)申请委托保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各集团(总)公司(局)下属的子(分)公司(局)为申请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委托保管申请材料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申请时,如某一条件还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应在相应栏中注明承诺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要求的时间。 (三)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对下属各子(分) 公司(局)申报委托保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后,认为已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的,报请国土资源部复查。 (四)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下达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委托书。 三、权利与义务 (一)受委托保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无偿使用受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 2.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加工处理等服务工本费。 (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依法保管地质资料,并向利用者提供借阅、复制、加工处理等服务。 2.按国土资源部要求编写地质资料保管年报,并报上级集团(总)公司(局)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3.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并维护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四、有关原则 (一)对于2009年前已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申请的子(分)公司(局),其在2010年底前形成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只须在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二)2010年底前,申报单位还未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的,2011年1月1日起其形成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此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清理后,统一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 (三)对于2009年底前,未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委托保管申请的单位,其形成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于2010年1月1日起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此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清理后,统一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 (四)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按规定接收、验收各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 (五)对既不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委托保管,又未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部不受理该汇交人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不安排其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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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五、督导与奖惩 (一)督查指导。 1.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要加强对受委托保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受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 2.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加强对下属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各子(分) 公司(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 (二)表彰奖励。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给予表彰。 (三)违规处理。 1.受委托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地质资料委托保管资格: (1)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和利用非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2)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地质资料严重损失、散失的。 (3)馆藏设施条件恶化,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条件,又得不到及时改善,不能有效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 (4)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履行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义务的。 2.对被撤销地质资料委托保管资格的单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应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地点。 六、组织与落实 (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各集团(总)公司(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委托保管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申请委托保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各阶段工作时限,并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二) 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在国土资源部正式委托前,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下属各子(分)公司(局)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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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信
息 |
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子(分)公司(局)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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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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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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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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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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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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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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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财
信
息 |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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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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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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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年度预算总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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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料管理年度预算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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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料管理年度预算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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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管
原始地质资料场地设 施 |
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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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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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场地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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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保管库容(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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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余额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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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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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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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场地设 施 |
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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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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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场地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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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保管库容(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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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余额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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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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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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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和网络信 息 |
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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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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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分)公司(局)的意见 |
单位公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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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集团(总)公司(局)的意见 |
单位公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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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的设备情况栏填写a0幅面复印机、a0幅面扫描仪、岩心扫描设备、库房岩心专用装载设备、磁盘阵列、网络服务器、电脑等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本表各栏目可分多行填写,分多页打印输出,但要插入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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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体负责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是子(分)公司(局)的直属单位。 (二)具备集中保管本子(分)公司(局)所形成的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 (三)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温湿度控制等安全保管条件,库房容积应能满足未来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同时有能满足接收、存放、扫描、借阅利用地质资料需要的服务办公用房。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同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了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五) 地质资料保管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安排有委托保管的专项经费。 (六)专业人员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的40%以上。 (七)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与委托 (一)申请委托保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各集团(总)公司(局)下属的子(分)公司(局)为申请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委托保管申请材料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申请时,如某一条件还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应在相应栏中注明承诺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要求的时间。 (三)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对下属各子(分) 公司(局)申报委托保管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后,认为已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的,报请国土资源部复查。 (四)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下达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委托书。 三、权利与义务 (一)受委托保管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无偿使用受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 2.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加工处理等服务工本费。 (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依法保管地质资料,并向利用者提供借阅、复制、加工处理等服务。 2.按国土资源部要求编写地质资料保管年报,并报上级集团(总)公司(局)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3.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并维护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四、有关原则 (一)对于2009年前已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申请的子(分)公司(局),其在2010年底前形成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只须在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二)2010年底前,申报单位还未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的,2011年1月1日起其形成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此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清理后,统一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 (三)对于2009年底前,未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委托保管申请的单位,其形成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于2010年1月1日起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此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清理后,统一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保管地点。 (四)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按规定接收、验收各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地质资料。 (五)对既不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委托保管,又未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部不受理该汇交人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不安排其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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