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联系电话:65314952652008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我省高层次、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结合海南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建筑师和正高级规划师,其它各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及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一般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些专业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含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钢结构、建筑幕墙)、装修装饰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与预算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无学位者,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7年以上。 3、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主持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供省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书)。 (5)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第一发明人(提供应用证明)。 (6)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优秀专家、省“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 第八条 外语条件 执行本省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本专业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工程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及能力。 3.全面掌握本专业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中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水平。 4.具备较高的本专业现代管理、技术经济判断、评价及行业发展分析与预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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