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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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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15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决定于2009年7月25日开展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地点待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对象
  全省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兼职教师均列入上岗资格认定对象;技工学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参加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不参加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教师上岗认定条件
  教师上岗认定条件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认定条件》(试行)执行(见附件1)

  三、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教师本人向本单位提交《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本单位进行初审并作出意见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相关材料送专家组审查认定。
  (三)专家认定。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专家组,依据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布发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将认定合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中新任教的教师必须取得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方可上岗;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取得上岗资格。不能取得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的要调整岗位,不得在职业培训机构中教学一线任教。
  (二)未取得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师,从今年起一律不得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三)认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各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负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制定。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包括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
  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技工学校中承担高级技能培训或技工学校高级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高级技工学校中担任高级技能培训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附件2: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
  (http://www.hainan.gov.cn/code/manager/download.php?file=2009/07/45176/1246951894.doc)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人社发[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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