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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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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为了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及选矿厂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开发利用水平低等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进而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22号)的部署,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选矿厂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除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外,其余矿山的生产规模应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矿山及选矿厂的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原则上整合后的矿业权及选矿厂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及选矿厂的选矿回收率达到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开发利用。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选矿厂排污状况明显好转,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起数、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三、整合的方法及任务
  
  (一)打击非法采矿,创造整合条件。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无照经营的选矿厂坚决取缔;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及选矿厂,须限期淘汰、退出,依法予以关闭。被关闭、取缔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做到 “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硐”,并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为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查清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开采现状及选矿厂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确定矿区最小采选规模,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对禁采区内的矿山,要逐步关闭;对限制开采区内的,要逐步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数量,严格控制资源开采总量;对达不到最小采选规模的矿山及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重点整合,方式多样。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选矿厂密集区。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和支持采选企业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促进规模开发,集约经营。整合方式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整合方式可以多样化:一是通过自愿投资入股、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二是关闭整合区内的矿山,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原则上不得将非原发证范围划入),通过市场机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由竞得的单位或个人,组建新的符合资质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坑、非法挂靠等现象。整合后的选矿厂也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不得挂靠。
  
  (四)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要严格审查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合法的矿石来源,具有相当的生产规模。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矿业权和新建选矿厂。符合整合条件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和选矿厂,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市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纳入整合范围。
  
  四、整合范围及重点
  
  (一)整合范围。
  
  主要包括: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等布局不合理地区;采选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差的矿山及选矿厂;选矿厂集聚区。
  
  (二)整合重点。
  
  1.文昌市及万宁市境内没有固定的合法矿石来源,或是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资源浪费严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锆钛砂矿选矿厂。
  
  2.昌江县石碌矿区周边没有固定的合法矿石来源,或是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资源浪费严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铁矿选矿厂。
  
  3.各市、县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重点包括南渡江、昌化江及万泉河的河道采砂,海口市建筑用玄武岩及砖瓦用粘土,三亚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砖瓦用粘土,琼海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玄武岩,儋州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玄武岩、砖瓦用粘土,澄迈县砖瓦用粘土,昌江县建筑用花岗岩。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全省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第一阶段(2007年7月底前),为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要依据省整合总体方案、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含具体矿区整合方案),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要编制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
  
  第二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11月),为方案实施阶段。各市、县要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2007年矿山整合目标,其中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要完成本行政区内2个以上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其它市县要完成本行政区内1个以上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应完成本行政区内选矿厂的整合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第一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第四阶段(2008年1月至10月),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市、县全部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第二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二)工作安排。
  
  1.制定市县整合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组织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无证采矿点和选矿厂进行全面清理,明确鼓励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确定整合范围,并根据采矿权出让权限,制订本行政区内不同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开采总量,在此基础上编制市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
  
  (2)整合矿山目标、关闭矿山目标;
  
  (3)分述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矿山名称,整合矿山名称,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4)关闭矿山名称、生产规模、人员等,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关闭矿山的进度安排,关闭矿山后的具体措施,矿山复垦建议,复垦资金来源等;
  
  (5)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要具体。
  
  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参照上述内容编写。
  
  2.方案实施。首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含矿区整合方案),对方案确定关闭的矿山(选矿厂)实施关闭,并对被整合矿山(选矿厂)下达停产指令。然后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整合后的主体,完成签订资产整合(处置)协议手续。整合后矿山(选矿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须编制生产技术改造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当整合后矿山(选矿厂)生产系统改造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3.检查验收。各市、县政府对当地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报告,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我省整合工作的联合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各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整合后新成立矿山及选矿厂的审批和发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将整合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给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予以通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审查市县整合方案。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还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及选矿厂,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及选矿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省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县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完成整合任务好的市、县,要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县,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为了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及选矿厂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开发利用水平低等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进而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22号)的部署,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选矿厂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除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外,其余矿山的生产规模应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矿山及选矿厂的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原则上整合后的矿业权及选矿厂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及选矿厂的选矿回收率达到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开发利用。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选矿厂排污状况明显好转,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起数、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三、整合的方法及任务
  
  (一)打击非法采矿,创造整合条件。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无照经营的选矿厂坚决取缔;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及选矿厂,须限期淘汰、退出,依法予以关闭。被关闭、取缔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做到 “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硐”,并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为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查清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开采现状及选矿厂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确定矿区最小采选规模,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对禁采区内的矿山,要逐步关闭;对限制开采区内的,要逐步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数量,严格控制资源开采总量;对达不到最小采选规模的矿山及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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