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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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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它资金,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发包,均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对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负有“综合管理”职责;
  
  (二)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方式,以及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的核准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基建、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绿化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开标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市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
  
  (二)招标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填写《杭州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携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以及设计施工图,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窗口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布信息。项目建设单位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发布招标信息手续。信息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预算资金最高限额,征求投标人(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停止领取招标资料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资料。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潜在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同时缴纳资料押金及投标保证金。
  
  (五)公开开标。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开标会议。
  
  (六)确定拟中标人。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拟中标候选人。对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在开标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向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当所有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招标无效。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经市采购办同意,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七)招投标情况备案及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拟中标人后,将开标标录、拟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1份,中标通知书一式6份送市招标办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拟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通知书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经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
  
  依据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五、开工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开工。
  
  六、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七、资金支付
  
  按照市财政局《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杭财购〔2003〕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首次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二)中期付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支付的项目建设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如中期进行验收的应出具中验报告)。
  
  (三)终期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审价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价。根据审价结果,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四)预算控制。因项目建设单位确属实际需要,调整设计变更超过10%以上时,应书面经市采购办审批核准方可调整,否则市会计结算中心不予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每次申请付款,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通知)书》,经市采购办审核后,由市会计结算中心向施工单位(供应商)支付项目建设资金(除预留保修金外,合同中支付的款项可一次性结清)。
  
  八、其他
  
  (一)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采购(招标)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招标应采用施工图报价方式,中标后一次性包干(在招标文件上明确包干原则)。
  
  (二)为保证合同履约责任落实,招标文件须明确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必须按中标价的15%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归还中标人。市采购办应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承包人信用档案,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凡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开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须明确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代表及管理班子人员(该项目经理不占用任务指标)。
  
  (四)项目采购(招标)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各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本规定实行全市统一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乱收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它资金,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发包,均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对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负有“综合管理”职责;
  
  (二)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方式,以及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的核准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基建、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绿化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开标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市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
  
  (二)招标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填写《杭州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携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以及设计施工图,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窗口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布信息。项目建设单位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发布招标信息手续。信息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预算资金最高限额,征求投标人(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停止领取招标资料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资料。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潜在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同时缴纳资料押金及投标保证金。
  
  (五)公开开标。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开标会议。
  
  (六)确定拟中标人。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拟中标候选人。对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在开标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向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当所有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招标无效。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经市采购办同意,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七)招投标情况备案及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拟中标人后,将开标标录、拟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1份,中标通知书一式6份送市招标办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拟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通知书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经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
  
  依据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五、开工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开工。
  
  六、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七、资金支付
  
  按照市财政局《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杭财购〔2003〕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首次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二)中期付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支付的项目建设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如中期进行验收的应出具中验报告)。
  
  (三)终期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审价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价。根据审价结果,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四)预算控制。因项目建设单位确属实际需要,调整设计变更超过10%以上时,应书面经市采购办审批核准方可调整,否则市会计结算中心不予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函[2006]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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