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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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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不断完善适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矿政管理模式,推动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采矿权有偿使用更加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的项目以及关停矿山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实施勘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缴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要求分期治理但未予以及时治理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拒不改正的,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矿业布局。2006年启动新一轮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继续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推广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全市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审批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需要开山挖石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各地要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按杭土资〔2005〕7号文件标准收取治理备用金,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的检查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0月)。整顿和规范工作双管齐下,一方面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另一方面,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生态治理行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1月-2006年12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把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强化考核。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的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强化督查,力求实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按要求做好自查和互查工作。各地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杭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
  
  为确保2006年度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此次整顿规范工作以各区、县(市)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政府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勘查、开采的项目以及关停矿山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实施勘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件。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安全监管、电力、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安全监管、电力、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6月。
  
  任务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安全监管、林水、电力、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四:全面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分工:由经委牵头,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电力、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6月。
  
  任务五: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违法行为。对辖区范围内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监察、公安、安全监管、电力、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六: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探矿权人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足额缴纳相关规费的,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探矿、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安全监管、财政、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七: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分工: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5月。
  
  任务八: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分工: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环保、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6月。
  
  任务九:严格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管理。严格依法审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设置采矿权。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林水、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10月。
  
  任务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2006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财政、交通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8月。
  
  任务十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基本完成“十一五”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建德市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编制,使全市矿山布局更加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林水、环保、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3月-2006年12月。
  
  任务十二: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规范我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程序。完善废弃矿山治理“以奖代拨”政策,实施新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研究完善“谁投资、谁受益”的废弃矿山治理政策,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5月-2006年10月。
  
  任务十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7月-2006年10月。
  
  任务十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的检查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积极探索储量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分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配合。
  
  时间:2006年7月-2006年10月。
  
  任务十五:开展县(市、区)之间互查。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后期,市政府将组织区、县(市)互查,重点检查各项整规工作落实情况和抽查重点乡镇整规情况。
  
  分工: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牵头,各区、县(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参加。
  
  时间:2006年10月。
  
  任务十六:开展总结和验收。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区、县(市)政府对照《浙江省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考核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分工: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牵头,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时间:2006年11月-2006年12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不断完善适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矿政管理模式,推动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采矿权有偿使用更加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的项目以及关停矿山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实施勘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缴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要求分期治理但未予以及时治理的,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拒不改正的,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函[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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