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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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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2002年8月22日)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江区管理体制调整的重大决策,实现两区合一后管理权限的优势叠加,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155号)的规定,现就合并后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155号)的适用范围由杭州高新开发区之江区块扩大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全部区域(不含高新开发区江北区块)。
  
  二、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适应,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下列新的管理权限:
  
  1、采矿权审批登记: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的矿山和砖瓦企业的采矿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10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征收情况财务报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地质灾害防治: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和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进行一般性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三、将市政府《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第五条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的权限,授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必须确保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破坏耕作层。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请纠正开发区用地报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浙土资函[2002]53号)的规定,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1、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批次报批,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组织报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和统一组件后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批。
  
  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工作,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需要报省审批的,采取“一事一委托”的办法,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予以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后,缴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指定的土地出让金专户。
  
  相关地块的“净地”整理工作,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补偿合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签订,收取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意见》(杭政办(2002)23号)规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统一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交易程序的其他土地使用交易,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批准。
  
  五、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征地工作,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管理费由原定的市与区3:7比例分成,改为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按征地管理费总额的10%上缴市国土资源局;应上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管理费,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局另行计缴。
  
  六、市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1)155号)授予原杭州高新开发区之江区块的其他管理权限及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维持不变,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除另有时限规定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政策性文件,必须在每季度末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行使若干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函[20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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