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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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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确保示范工程取得良好效果。
  
  二、总体目标
  
  2008年全面完成省级新民居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样板村名单见附件),每个县(市)重点抓好1个新民居示范村,2009年基本完成县(市)示范村示范工程。各县(市)在抓好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农村民居的建新和修旧,结合村庄环境治理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重点推动3-5个整村建设。
  
  三、工作措施
  
  (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冀建村[2008]104号)、《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切实做好示范村村庄规划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和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严把质量水平关。村庄规划编制和民居建设,要避免大拆大建,注重对现有民居进行评估,确定应当保留的房屋,搞好旧房改造设计和新建民居的布局,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要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各市将修改完善后的省级“十百千” 示范工程样板村规划,于2008年8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各县(市)确定的示范村规划要于2008年10月1日前编制完成。同时,要坚持以点带面,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快其他村庄的规划编制步伐,力争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各市、县(市)建设部门要按照冀建村[2008]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示范村的建设指导。样板房要尽可能集中建设和改造,成街成坊,并大力引导建设二层以上住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总结和提炼本地民居在院落布局、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特色,参考借鉴《燕赵新民居》优秀方案,引导农民群众建造出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新民居。要维修和改造旧有房屋,加固结构、美化外观和改善功能,对有价值的传统民居,城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为历史建筑予以保护。要不断提高样板房建筑设计水平,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力度,提高抗震设防等级,确保农民住房安全。
  (三)各市、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大推广农村沼气、秸杆气化、太阳能及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力度,带动农村改厕、改圈、改厨。要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纳入全省“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改革试点予以重点支持。新确定的各县(市)新民居示范村新能源普及率要达到35%。各县(市)务于2008年9月1日前将涉及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等项目报省农业厅;将涉及农村新民居示范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四)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审批宅基地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尚未编制或未经批准实施的,应暂停该村庄宅基地审批。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选址尽可能占用空闲地、废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或其它农用地,避开基本农田。新民居示范村建设确需使用农用地进行周转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用于新民居建设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将原有建设用地复耕,复耕后的土地应当与周转用地等质量,面积相当或大于周转用地。对复耕后增加耕地面积的,可申请列入市级、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五)各市、县(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凡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要按照城乡统筹和联片供水的规划原则,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使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各市、县(市)林业部门要抓好村庄绿化工作,优先安排奖补资金用于示范村,使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要根据村庄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草则草,经济林与生态林结合、四旁植树与环村林带结合的原则,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村庄绿化。
  
  四、保障机制
  
  (一)各市、县(市)建设、规划、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并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定示范村名单,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推广试点经验,落实工作计划和建设补助资金。各市务于2008年9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含示范村名单)分别报送省直有关部门。
  
  (二)各市、县(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农村广播、壁画板报、宣传画册等,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技术常识,提高农民群众对村庄规划和住房建设的认知程度,逐步改变陈旧观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业务技术水平。
  
  附件:省级农村新民居“十百千”工程样板村名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省级农村新民居“十百千”工程样板村名单

  
  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南马冢村
  
  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景泉堡村
  
  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朝梁子村
  
  唐山市:迁安市沙河驿镇唐庄子村
  
  秦皇岛市:青龙县祖山镇山神庙村
  
  廊坊市:永清县韩村镇董家务村
  
  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
  
  沧州市:河间市米各庄镇李庄村
  
  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高家村
  
  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小屯村
  
  邯郸市:曲周县白寨乡白寨村、磁县花官营乡闫浅村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确保示范工程取得良好效果。
  
  二、总体目标
  
  2008年全面完成省级新民居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样板村名单见附件),每个县(市)重点抓好1个新民居示范村,2009年基本完成县(市)示范村示范工程。各县(市)在抓好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农村民居的建新和修旧,结合村庄环境治理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重点推动3-5个整村建设。
  
  三、工作措施
  
  (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冀建村[2008]104号)、《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切实做好示范村村庄规划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要加强对村庄规划和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严把质量水平关。村庄规划编制和民居建设,要避免大拆大建,注重对现有民居进行评估,确定应当保留的房屋,搞好旧房改造设计和新建民居的布局,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要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各市将修改完善后的省级“十百千” 示范工程样板村规划,于2008年8月1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各县(市)确定的示范村规划要于2008年10月1日前编制完成。同时,要坚持以点带面,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快其他村庄的规划编制步伐,力争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各市、县(市)建设部门要按照冀建村[2008]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示范村的建设指导。样板房要尽可能集中建设和改造,成街成坊,并大力引导建设二层以上住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总结和提炼本地民居在院落布局、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特色,参考借鉴《燕赵新民居》优秀方案,引导农民群众建造出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新民居。要维修和改造旧有房屋,加固结构、美化外观和改善功能,对有价值的传统民居,城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为历史建筑予以保护。要不断提高样板房建筑设计水平,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力度,提高抗震设防等级,确保农民住房安全。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冀建村[2008]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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