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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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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存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目前,全省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别有11个、12个、18个,总数居全国前列。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省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但由于年久失修和疏于保护,很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老化损坏严重,危房众多;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性破坏现象较为突出,随意拆除历史建筑行为时有发生;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缺失老化,群众要求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我省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优先抢修名城、名镇名村内损毁严重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格局,重现历史风貌。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使名城、名镇名村成为展示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到“十二五”末,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得到抢修、历史建筑得到全面修缮;名城所有历史文化街区、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明显改观,历史风貌得以恢复;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挖掘保护一批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建立健全法规保护体系,形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文物保护单位抢救。

  1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修缮。本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抢救修缮,消除文物保护单位隐患。

  2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对不适应相关规定的设施进行升级,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清理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整修道路、进行绿化,改善保护范围内环境。

  (二)历史建筑修缮。

  1修缮加固。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加固建筑结构,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修复重点部位,降低倒塌破坏的风险,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

  2外观整饬。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历史建筑外观进行整饬,墙体维修尽量采用原砌体材料、按传统形式砌筑,屋顶、门、窗按原有形制恢复,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

  3内部改造。在保证建筑安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建筑内部布局,完善建筑内部取水、排水、照明、供暖、燃气等设施,维持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三)环境整治。

  1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保护整体格局和风貌,保护历史建筑与传统空间,拆除、搬迁超高度或体量过大的障碍建筑,恢复历史肌理与空间形态,改善整体环境。

  2历史街巷环境整治。保持居民生活方式和风俗,保留原有街巷空间尺度,对两侧风格不协调建筑进行外观整饬,规范照明设施、雕塑小品、广告牌匾、交通标识、环卫设施等街巷景观环境要素,保持与街巷传统风格一致。

  3重要节点空间环境整治。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广场、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拆除周边有碍视觉的建筑物,恢复历史空间形态,合理增加绿化面积,精心布置建筑小品。

(四)基础设施改造。

  1道路改造。历史街巷全部进行路面硬化,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已经硬化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修。

  2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完善、改造街区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给水、排水设施,保证居民日常用水需求,对排放污水进行处理,减少对自然水体污染。

  3管线入地。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线要埋地设置。进户电力电信管线入地确有困难的,可收拢规整接入住户,尽量降低对视觉景观环境干扰。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开展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二)2012年4月,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2年5月,省政府公布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四)2012年6月,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报省政府审批。

  (五)2012年7月,完成历史建筑数字档案管理软件和信息平台开发工作,纳入河北省数字规划平台。

  (六)2012年12月,研究制定《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七)2012至2013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濒危历史建筑抢修;完成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街巷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整治。2012年要保证任务完成过半。

  (八)2014至2015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部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其他历史街巷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对名城、名镇名村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成立推进机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各地成立保护工程领导机构,统一督导本地保护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有关详细规划,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实施和验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修缮。

  各设区市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每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各市、县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实行下管一级的督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季度末对全省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设区市进行调度。

  (三)加强技术审查,严格审批程序。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技术审查,当地县(含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各项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需经设区市专家组审查,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程序审批。申请省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应经省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四)加大资金投入,拓展保护渠道。“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各地要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产权人对自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五)搞好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保护工程的宣传力度,普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古树名木是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的文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我省历史悠久,城镇古树名木众多,是新形势下推进新型城镇化、传承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自然和人为等原因,大量古树正在加速消亡,许多古树名木遭到擅自砍伐、移植和破坏,或因养护管理不到位而病死、老死,加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为保护好城镇古树名木资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的普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资源总量;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实施保护复壮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古树名木纳入管理范畴,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作任务

  (一)在全省城镇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普查、鉴定、登记编号、建档,实行挂牌保护。普查范围包括全省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公园绿地、单位、街道、小区、私人庭院。普查结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公布,进行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参见ly/t1664-2006标准),为每株古树名木和每个古树群制作统一式样的保护标志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管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督和服务电话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附文字说明。

  建立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平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和维护。各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古树名木位置、名称、科属、照片、生长状态、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详细信息,及时了解古树名木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复壮措施,以实现对古树名木常态化监管。

  (二)对经普查发现的濒危古树名木和古树群采取保护复壮措施。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方案,抓紧实施具体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对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或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

  (三)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各项措施。实行部门、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主体依据树权确定,树权不明的按属地原则确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做到树树责任明确、株株保护到位,并不定期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奖惩。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保护管理机制,将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结合起来,建立古树名木定期调查、科学研究制度,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四)加快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建设。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古树名木调查、保护与复壮课题研究,制定古树名木养护复壮维护技术标准。对责任单位及养护责任人进行培训。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确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树龄、等级鉴定办法,对市级负责普查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启动全省城镇古树名木普查工作。

  (二)2012年6月,完成普查工作,初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的位置和数量。

  (三)2012年8月,组织专家完成古树树龄鉴定,确定古树名木数量和生长状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四)2012年10月,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措施,并具体实施。

  (五)2012年12月,完成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平台开发工作,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

  (六)2012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七)2013年6月,建立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确定保护人,制作发放保护标志牌,签订保护责任书。

  (八)2013年12月,完成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标准的制定,完成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技术培训。

  (九)2013至2015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发现濒危、病弱古树名木,随时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十)2015年12月,对古树名木保护工程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古树名木资源状况、科学价值、历史文化背景和养护知识等,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古树名木的浓厚氛围。广泛发动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保证古树名木普查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每株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分解细化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责任目标,明确时间和任务节点。加强跟踪督导和专家指导,对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查找不足,持续改进。每年要对各设区市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考核范畴,不断巩固保护成效。

(三)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推行古树名木的认种认管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逐步形成政府、媒体和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法规标准,强化依法行政。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法规政策,对新改扩建项目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在项目规划中要制定保护措施,避让现有古树名木,并在建设施工中落实到位;凡非法砍伐、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古树名木保护持续开展。省级财政2012年列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2012年之后视财力统筹安排支持。各地应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普查、保护、管理、复壮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养护、复壮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经费补贴。

  (六)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公告备案机制。每3年我省将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增减情况进行一次公告。各设区市要做好古树名木档案管理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的调查评价等基础工作。

  

  
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是全国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目前已批准设立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3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但是,仍有100多处景区、景点尚未纳入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处于无序开发状态,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省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全方位调查,掌握风景名胜资源总量,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名录。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价和分级,为科学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奠定基础。对受损和濒危的风景名胜资源实施保护工程,延续和提升其资源价值。加快风景名胜区制度建设和规划编制,完善法规体系,使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大力实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升景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资源普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对全省山岳、湖泊、森林、海滨、休闲疗养避暑、宗教寺观教堂和革命纪念地等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普查,对资源进行评价和分级,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名录。达到标准的(已设立自然保护区除外)建议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具备条件的申报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对亟需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列出清单,逐个制定保护方案,实施保护修复;建立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控。

  (二)加快规划编制,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完成全省41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编制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立、景区内道路、步游路、环境卫生及环保设施、标志标牌、接待服务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停车场等进行全面整治,修复受损的山体及植被,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恢复自然面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风景名胜区整体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制定《风景名胜资源等级划分标准》、《风景名胜区环境容貌与安全措施标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启动风景名胜资源普查工作。

  (二)2012年5至8月,开展全省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2012年9月,基本完成资源普查,对资源进行评价和分级。

  (四)2012年10月,完成风景名胜资源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资源信息汇总入库,列出受损和濒危风景名胜资源清单。

  (五)2012年12月,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六)2013年6月,根据资源普查统计结果,启动《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对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措施和要求。

  (七)2013至2015年,开展濒危风景名胜资源修复保护工程,修复风景名胜区内遭破坏的山体植被;持续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普查成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园林、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源普查工作。邀请专家对当地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建立资源保护目录。

  (二)明晰管理体制,强化监管效率。科学合理设置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形成省、市、景区三级管理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工作。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实施具体管理。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资金来源。省财政2012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2012年之后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保障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四)加快制度建设,严格保护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程序,推进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编制《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各市、县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相协调,推动风景名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科学实施规划,规范建设管理。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科学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查处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对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

  (六)加强景区管理,提升整体水平。加快风景名胜区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生态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规范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完善服务功能,优化景区环境;定期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七)纳入常态管理,加强跟踪问效。认真贯彻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建立责任制度,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跟踪检查,提高保护成效。到2015年底前,完成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的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存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目前,全省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别有11个、12个、18个,总数居全国前列。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省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但由于年久失修和疏于保护,很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老化损坏严重,危房众多;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性破坏现象较为突出,随意拆除历史建筑行为时有发生;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缺失老化,群众要求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我省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优先抢修名城、名镇名村内损毁严重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格局,重现历史风貌。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使名城、名镇名村成为展示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到“十二五”末,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得到抢修、历史建筑得到全面修缮;名城所有历史文化街区、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明显改观,历史风貌得以恢复;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挖掘保护一批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建立健全法规保护体系,形成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文物保护单位抢救。

  1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修缮。本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进行抢救修缮,消除文物保护单位隐患。

  2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对不适应相关规定的设施进行升级,保障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清理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整修道路、进行绿化,改善保护范围内环境。

  (二)历史建筑修缮。

  1修缮加固。采用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加固建筑结构,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修复重点部位,降低倒塌破坏的风险,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

  2外观整饬。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历史建筑外观进行整饬,墙体维修尽量采用原砌体材料、按传统形式砌筑,屋顶、门、窗按原有形制恢复,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

  3内部改造。在保证建筑安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建筑内部布局,完善建筑内部取水、排水、照明、供暖、燃气等设施,维持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三)环境整治。

  1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保护整体格局和风貌,保护历史建筑与传统空间,拆除、搬迁超高度或体量过大的障碍建筑,恢复历史肌理与空间形态,改善整体环境。

  2历史街巷环境整治。保持居民生活方式和风俗,保留原有街巷空间尺度,对两侧风格不协调建筑进行外观整饬,规范照明设施、雕塑小品、广告牌匾、交通标识、环卫设施等街巷景观环境要素,保持与街巷传统风格一致。

  3重要节点空间环境整治。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广场、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拆除周边有碍视觉的建筑物,恢复历史空间形态,合理增加绿化面积,精心布置建筑小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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