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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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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在2005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一矿一卡”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一)以超贫磁铁矿、小铁矿和小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供应火工器材,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乡(镇)所辖区内大面积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环境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以小煤矿为重点,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查处以承包等名义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改制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四)以治理开采超贫磁铁矿矿山环境为重点,对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超贫磁铁矿开采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五)以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六)以整顿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理和纠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避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定,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勘查、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检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进行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犯罪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从严查处越权审批、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依法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出让、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抵押等管理制度。
  
  (二)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集中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意见》(冀政〔2005〕84号),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再规范”的方针,按照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合理布局,规模办矿,提高标准,保护环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内的无证矿和其他违法开采矿山的前提下,核查区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辖区内矿产资源规划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措施,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组合,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彻底改变“多、小、散”的局面,有效解决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一矿多开等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培育矿业权二级市场。要制定完善和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要制定和完善全省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规划和计划,实现由被动无计划授予采矿权向有计划出让矿权的转变,进一步提升矿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和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和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越层越界采矿的发现和查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建立专门的地质测量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督、巡查和查处力度;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已经闭坑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安排
  
  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广泛宣传和发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底)。集中力量开展“三查”工作,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犯罪行为。各市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9月底)。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仍存在大面积违法勘查、采矿的市、县(市、区),将责令进行“补课”,并暂停办理该市、县(市、区)矿产、土地审批事项。同时,要追究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大力宣传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长由柳宝全副省长担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明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实抓好。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工作扎实开展。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和激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案件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在媒体上曝光。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限期办结;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健全和完善信息交换网络,加强联络和沟通,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动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四)强化督查,扎实推进。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检查、调度和指导,省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阶段确定工作重点,并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工作,以确保进度服从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要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逐项、逐点清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业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指标;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在2005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一矿一卡”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一)以超贫磁铁矿、小铁矿和小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供应火工器材,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乡(镇)所辖区内大面积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环境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以小煤矿为重点,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查处以承包等名义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改制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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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2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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