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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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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0〕31号)文件要求,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09〕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与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整顿关闭重点
  
  (一)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省有2447座矿山,各省辖市在辖区2009年底矿山数量基础上原则关停6%以上。实现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安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金属非金属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存在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履行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职责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安全生产年”相关工作,组织对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在办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购买、使用手续和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超过3个月且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由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安监等部门对其实施关闭。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三)省辖市安监局应当通知当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相关行业期满前三个月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三个月不提交延期申请者,省辖市安监局提请省安监局依法注销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关闭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三、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矿山
  
  (一)严格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的安全条件
  
  1.距矿山边界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场所,不得有等级公路,不得有高压电线及重要通讯线路。
  
  2.距矿山边界100米范围内不得有输油输气管道,在100-500米范围内有输油输气管道的,须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有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1.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对项目和现场情况进行预验收,在满足规定条件后报请省安监局会同当地省辖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各省辖市要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晰工作职责,分解任务指标。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原则上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并具体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安排部署,摸底排查。
  
  根据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三)履行程序,关闭到位。
  
  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履行关闭验收工作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截止2009年12月底,全省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2447座,总体反映出全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违法建设、生产经营造成的事故仍然占较大比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迫在眉睫。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国土、发展改革、公安、电力等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由指定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各省辖市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
  
  (四)实施方案和关闭名单报送与验收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前,上报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方案,2010年8月底前上报辖区内已关闭矿山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于2010年10月1日-31日,对各省辖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联系人:梁书强联系电话:0371-65866828(传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0〕31号)文件要求,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09〕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与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整顿关闭重点
  
  (一)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全省有2447座矿山,各省辖市在辖区2009年底矿山数量基础上原则关停6%以上。实现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安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金属非金属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存在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履行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职责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安全生产年”相关工作,组织对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在办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购买、使用手续和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超过3个月且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豫安委办[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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