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源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一律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市政、交通、广电、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依据政府统一规划、市场优化配置、国资部门统一运作、职能部门分类管理、财政部门统管收益的原则,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体系。 第二章 收入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六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土地、矿产、航道、旅游景点、场地、水源、历史古迹等自然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公园、广场等)和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城市公共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以及公路客运营运权和停车泊位经营权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经营、担保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要求,将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有偿使用纳入依法建立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市场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 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和资产,其出让应当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认参考价格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使用者和经营者。国资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组织实施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并将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实行委托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得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国资部门经营和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第四章 收入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到统一的政府财政预算体系。 第十五条 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补偿征收成本和一定的管理费用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规范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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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收益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支管理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权利与利益挂钩、权利与责任挂钩、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实行不定期的责任考核,并与部门预算和资源保护相结合,实行奖罚并举规范管理的激励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检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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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源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一律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市政、交通、广电、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依据政府统一规划、市场优化配置、国资部门统一运作、职能部门分类管理、财政部门统管收益的原则,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体,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体系。 第二章 收入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六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土地、矿产、航道、旅游景点、场地、水源、历史古迹等自然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公园、广场等)和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城市公共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以及公路客运营运权和停车泊位经营权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经营、担保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要求,将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有偿使用纳入依法建立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市场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 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和资产,其出让应当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认参考价格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使用者和经营者。国资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组织实施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并将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实行委托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得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的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国资部门经营和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或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第四章 收入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到统一的政府财政预算体系。 第十五条 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补偿征收成本和一定的管理费用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规范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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