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整合政策 对探矿权和由国家、省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严把审查关,按照规划出具审查意见。对建筑石材、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对资源枯竭和生产规模较小的矿山企业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通过关闭、整合等形式,优化矿山开采布局,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违反规划设置的采矿权,一律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问题的发生。 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探或开采的矿产地、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偿出让程序和制度,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权市场。要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列入整合的矿山,在2007年10月底前未按要求进行整合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不予供应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按规定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该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各县区要对参与整合的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整合前未进行矿业权有偿处置的,整合时要进行处置。 对采矿权人占有的采矿权,如无偿占有国家投资勘查的,或不需进行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一律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期间,按照整合后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三、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一)明确整合目标、时限,切实压减矿山数量。2007年底全市矿山总数要比2005年底压减25%以上,矿山生产规模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各类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2007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2008年1月底前各县区整合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二)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写本县区的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方案既要符合本县区实际,合理布局,又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各县区整合方案于7月15日前报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由县区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机制,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整合方案和相关整合政策公开,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防止以资源整合为借口将非法小矿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使非法小矿合法化。矿山企业整合后,注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重新申请核发相关证照。整合后的矿山企业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四)加强引导,积极发展非矿产业。要加强对资源整合和关闭矿山土地合理利用的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退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矿业权人利用现有土地发展其他产业。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生产和推广工作,引导群众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引导采矿企业充分利用黄河落淤制砖瓦,以减少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资源枯竭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石材矿、砖瓦粘土矿,2007年10月底前必须全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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