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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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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贺政发[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2-24

执行日期:2004-2-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法主体。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矿业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种规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理顺矿民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和采矿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非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铁路、旅游景区沿线公路两侧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二)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高压输电线路、重要通信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三)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重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桥梁两侧800米内;

  (四)国家、自治区、市、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地质灾害多发地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禁采地区。

  四、凡从事采矿、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或者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采矿、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矿产品经营活动。

  凡从事采选矿的企业,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企业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无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无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从事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无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对非法采选矿企业,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电,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爆破物品,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爆破物品。否则,依法查处。

  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无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如实做好收购登记工作。

  从事矿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五、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不能以采代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边探边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六、矿产资源开发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设置采矿权。取消矿业权的行政审批,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涉及到农民山场、土地的,要理顺好与农民的关系。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前,涉及使用农民山场、土地特别是连片成块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有偿出让。

  (一)新办矿山,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

  (二)对已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实行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人应按每年规划的采矿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七、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属有偿出让的矿山,必须出具采矿权有偿出让确认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资源储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产品方案等;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水土保持方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

  开采黄金、煤炭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提交黄金矿产开采批准证书、煤炭生产许可证。属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有偿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八、凡在河道采矿(包括砂石和其他矿产)的,须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通航河道采矿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河道采矿活动。属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河砂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水利主管部门划定的可采区设立采矿权,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有偿出让确认书才能办理河道采矿审批手续。采矿权买受人、中标人凭河道采矿审批手续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水利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为了保证我市陶瓷企业的原料供应,做大做强我市的陶瓷产业,必须加强高岭土的开发管理。持证开采的高岭土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进行开采,不得超量。各持证矿山的开采量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陶瓷企业的需求量下达。

  持证的高岭土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要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难易兼采,不得随意丢弃高岭土资源,开采回采率等指标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高岭土矿山,加强对高岭土开发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控制新办高岭土矿山:新设立高岭土矿山必须符合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要理顺好与农民的关系。实行高岭土采矿权有偿出让,需要使用农民山场、土地特别是连片成块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

  凡不在开采地销售的高岭土,外运销售时,必须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未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擅自运输高岭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矿产品准运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登记手续,又需要继续采矿的,按新办矿山处理。

  十一、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矿中,涉及公安、水利、环保、工商、安监、航管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证件的,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进行依法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办理相关批准证明或证件。

  十二、各县(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抓好矿山的治理整顿,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协助矿业权出让机关做好矿业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各乡镇要建立本辖区矿业秩序动态巡查组,巡查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工商所和乡镇派出所人员组成,负责本辖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十三、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纳入国家预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四、本通知发布前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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