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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2-8 执行日期:200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 以下简称《意见》)是国务院、省政府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为了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问题的重要决策。为了把《通知》和《意见》精神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矿产资源开发及后续加工业一直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保障。市委、市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从2004年已开展了煤炭资源整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得到了有效整治,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利用的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我市—些地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出现反弹,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事关我市“三大基地”建设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准确把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求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通知》、《意见》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确保2007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格按照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确定的原则和整合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3.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鹤壁市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对调查程序、人员组成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5.加快推进全市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区要在加快完成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其他主要矿产,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煤炭等有关部门,对全市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涉及的开采生产总量、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小煤炭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虽未到期,但原整合方案中规划2006年底前关闭的小煤炭企业,今年年底前全部关闭。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不准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为其变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鹤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落实与完善工作,制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年度计划。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倾斜。依托矿产资源进行粗加工的企业,必须就地拉长产业链条,搞好精深加工,否则不予配置后备资源。要通过规划引导,调整矿业生产布局,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序开发,防止恶性竞争,防止大矿小开和重复布点,提高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矿区和发证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解决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4.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理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基金管理体制。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的资金投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省和市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上报或审批和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强化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建立全市矿业权市场体系;按照严格准入、违法必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矿业权人信用体系;按照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捕获及时、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建立全市重要矿产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按照种类齐全、配套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体安排部署 (一)2006年2月底以前,各县、区要将实施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06年5月底前,完成对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结果要分类建档进行登记,逐一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从重进行查处,200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查处工作。要求处罚到位,处理到位。 (三)2006年8月底前,所有规划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自主平等协商、合理划分利益”的原则签订整合协议。 (四)2006年年底前对以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 (五)2007年6月底前已投产矿山企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制订工作。2007年7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提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 (六)2007年9月底前完成多余坑口关闭和生产系统改造工作。 (七)2007年9月底前,各县、区对完成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和制定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12月底前接受省组织的检查和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鹤壁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变更为鹤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分工、原则、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允许设置新的矿业权。 (二)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确需单独进行的检查活动,应当相互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查处。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整顿与规范期间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本次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区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县、区要在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写出总结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加强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行动起来,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积极配合做好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六年二月八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