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标准及依据公告如下: 一、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处罚项目: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日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1、滞纳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二; 2、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处罚项目: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处骗取金额1—3倍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处罚项目: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费登记证。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六、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七、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八、处罚项目: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九、处罚项目: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三、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十四、处罚项目: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和收费许可证,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处罚标准:1、没收非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处罚依据:贵州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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