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四项档案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以下4项标准业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1.da/t 42-2009《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2.da/t 43-2009《缩微胶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3.da/t 44-2009《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缩微胶片上的规定》 4.da/t 45-2009《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国家档案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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