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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上字第31052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105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六字第0930004838号函准予备查 第4条 年度、半年度及季财务报告之形式审阅其范围涵盖所有上柜公司;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并依下列标准分就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已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者及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于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各选定至少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第一季财务报告选定至少百分之三,第三季财务报告选定至少百分之五为受查公司,上柜公司每五年至少须被选定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左列标准选案: (一)营业收入、营业利益或税前纯益与去年同期相较,显著衰退者。 (二)权益法评价之被投资公司产生之投资损失金额达公司当期营业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计持有母公司股权达母公司股权之一定比率者。 (三)当期对关系人合计之进货(或销货)占上柜公司进货(或销货)总金额之比率达二○%以上;或与去年同期相较增加达五○%以上且金额达股东权益三%以上者。 (四)应收关系人款项、预付关系人款项期末之余额达股东权益一○%以上者,或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达股东权益三%者。 (五)当期对关系人资产交易累计金额(除进销货交易以外)占该期期末总资产比率之三%以上者。 (六)本季增加之背书保证金额达股东权益一○%以上。 (七)本季增加之资金贷予他人金额达股东权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财务比率不佳者。 (九)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占股东权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十)其它非财务事项1财务主管辞职。 2内稽主管辞职。 3研发主管辞职。 4更换会计师(非属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整)。 5董监事持股异动。 6独立董监事席次不足。 二符合左列事项者列为必要受查公司: (一)财务报告形式审阅所发现异常之公司。 (二)经营权有重大变更(如董事更动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营业项目有重大变更者。 (四)凡达到前款第三、四、八目且金额重大、财务比率不佳者,而未于上一季执行项目审查者。 (五)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亏损持续扩大者。 (六)税前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数占实收资本额比率达三○%以上者。 (七)发行公司债到期有还款疑虑者 (八)现金及约当现金占资本额比例过大且无资本支出计画者 (九)预付款项金额或变动比率重大异常者 (十)自公开发行后最近连续五年由相同会计师查核签证者。 (十一)本中心基于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者。 三本中心于每次选案时另依左列标准随机选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二年度未进行平时管理、例外管理及财报实质审阅者。 (二)非审计公费较高者(年报适用)。 财务预测之形式审阅范围亦涵盖所有上柜公司;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为受查公司外,各季并得视实际情况另行抽核之。 一当季说明不予更新,于次季即更新者。 二更新(正)后财务预测较原编制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五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二亿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二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一亿元。 三年度终了后申报之税前纯益自行结算数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税前纯益数,较最近一次公告申报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达百分之二十且金额达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并较原编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五十及金额逾新台币二亿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二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一亿元。 四初次上柜或现金增资股挂牌日后三个月内,更新财务预测较原编制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三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一亿元者。 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五千万元。 五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由盈转亏者,且金额差异逾新台币一亿元者或更新(正)后之税前损失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五千万元,新台币五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六基本假设之变更遭外界质疑者。 上柜公司因初次申请上市而编制财务预测不予审阅。 前开各项选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第9条 形式审阅结果发现有第七条第一项情事者,应于检送财务报告期限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汇报主管机关(格式如附件五)。 依第四条第二项选定之受查公司名称,应于检送财务报告期限日后二十日内将公司名称、选案原因陈报主管机关备查,并于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报告,如因查核案情复杂且须较长时间者,得报请主管机关延长查核期间,惟延长期间最长不得逾一个月。 财务预测或依处理准则申报之变动说明应于上柜公司抄送财务报告日或申报资料日次月十日前汇总并陈报主管机关(格式如附件六),如无法于期限内完成,得于汇总资料中叙明,并于两个月内查证完成后,另案陈报主管机关。 上柜公司未依前揭规定期限日内抄送财务报告或重编、更正、更新之财务预测,其实质审阅期限则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阅上柜公司财务报告作业程序」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上字第310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