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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阅上柜公司财务报告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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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上字第14143号

发布日期:2004-5-19

执行日期:2004-5-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1414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六字第0930115021号函准予备查

第4条 年度、半年度及季财务报告之形式审阅其范围涵盖所有上柜公司;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并依下列标准分就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已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者及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于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各选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财务报告选定百分之三,第三季财务报告选定百分之五列为受查公司。但柜台买卖第二类股票上柜公司(以下简称第二类股票上柜公司)所申报之财务报告,于年度、半年度及季财务报告应选定百分之一为受查公司。

一按左列标准选案:

(一)营业收入、营业利益或税前纯益与去年同期相较,显著衰退者。

(二)财务预测经常变动或达成显有困难者。

(三)对按权益法评价以投资为专业之被投资公司认列重大之投资损失,或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比率重大者。

(四)与关系人之进、销货交易、应收关系人款项或预付关系人款项、或股权、资产买卖金额重大或交易条件异常者。

(五)本期取得或处分不动产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且占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三以上者(建设公司取得或处分营建用地者,不适用)。

(六)背书保证金额过高者。

(七)期末资金贷予他人金额合计达股东权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本季增加之资金贷予他人金额达股东权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财务比率不佳者,但第二类股票上柜公司,得免适用本项标准。

(九)会计科目重大变动者。

(一○)本期营业活动产生之净现金流量为净流出且金额占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营业活动产生之净现金流量较上期金额减少达百分之五十且达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三以上者。

(一一)投资于上市(柜)公司股票金额逾公司股东权益二○%以上者。

(一二)给付签证会计师、签证会计师所属事务所及其关系企业之非审计公费比例达四分之一以上或非审计公费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

(一三)公司及其集团企业支付会计师事务所之公费合计占该会计师事务所公费收入之特定比率以上者。

二符合左列事项者列为必要受查公司:

(一)财务报告形式审阅所发现异常之公司。

(二)经营权有重大变更(如董事更动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营业项目有重大变更者。

(四)凡达到前款第四、七目且金额重大,而未于上一季执行财务报告实质审阅者。

(五)自公开发行后最近连续五年由相同会计师查核签证者。

(六)本中心基于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者。

三本中心于每次选案时另依左列标准随机选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二年度未进行平时管理、例外管理及财报实质审阅者。

(二)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同一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集团企业。

财务预测之形式审阅范围亦涵盖所有上柜公司;实质审阅系采选案查核,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为受查公司外,各季并得视实际情况另行抽核之。

一当季说明不予更新,于次季即更新者。

二更新(正)后财务预测较原编制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五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二亿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二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一亿元。

三年度终了后申报之税前纯益自行结算数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税前纯益数,较最近一次公告申报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达百分之二十且金额达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并较原编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五十及金额逾新台币二亿元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二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一亿元。

四初次上柜或现金增资股挂牌日后三个月内,更新财务预测较原编制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衰退幅度达百分之三十且金额逾新台币一亿元者。

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五千万元。

五更新(正)后财务预测之税前纯益由盈转亏者,且金额差异逾新台币一亿元者或更新(正)后之税前损失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但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一亿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五千万元,新台币五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

六基本假设之变更遭外界质疑者。

上柜公司因初次申请上市而编制财务预测不予审阅。

前开各项选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第9条 形式审阅结果发现有第七条第一项情事者,应于检送财务报告期限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汇报主管机关(格式如附件五)。

依第四条第二项选定之受查公司名称除第三季应于检送财务报告期限日后二十日内陈报主管机关备查,并于其后一个月内完成实质审阅工作再陈报主管机关备查外,其余应于检送财务报告期限日后一个月内陈报主管机关备查,并于其后二个月内完成实质审阅工作再陈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开实质审阅期间必要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之。

财务预测或依处理准则申报之变动说明应于上柜公司抄送财务报告日或申报资料日次月十日前汇总并陈报主管机关(格式如附件六),如无法于期限内完成,得于汇总资料中叙明,并于两个月内查证完成后,另案陈报主管机关。

上柜公司未依前揭规定期限日内抄送财务报告或重编、更正、更新之财务预测,其实质审阅期限则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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