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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渔字第0931320545号令 发布日期:2004-3-31 执行日期:2004-3-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20545号令 修正发布 第57、61、63条条文及第18条之附表一、二、三会计科目、附表五会计子目;并删除第71-1条条文 第57条 经济事业、金融事业年度决算盈余于弥补各该事业部门累积亏损及提拨各该部门事业公积后,余应拨充为渔会总盈余;各事业部门拨充渔会总盈余于弥补其它事业部门之亏损后,余依渔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比率分配之,并在各部门设帐处理。 第61条 渔会财产之处分应提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但非房地产之零星财产处分,其价值在政府规定查核金额十分之一以下者得由理事会审定,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议决追认。 第63条 渔会购置、营缮或处分财产,其价值达政府规定之查核金额十分之一以上者以公开招标为原则,其公开招标、比价、议价及监验由监事会监察之。 公开招标、比价、议价之结果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但购置、营缮采行议价者应以具有左列无法公开招标或比价情形之一为限: 一、营缮工程或定制财物所需之特殊设备在同一地区仅有一家者。 二、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经登报招标两次仅有一家参加者。 三、购置财物无完全相同之程序可资比较者。 四、购置房地产者。 五、其它确因特殊理由必须以议价方式办理者。 前项议价,营缮、购置应参酌市价及成本计算之,处分财产应参酌市价及财产帐面净值计算之。 第71-1条(删除) 修正「渔会财务处理办法」 台湾当局 农授渔字第931320545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