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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辅字第0920051606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执行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辅字第0920051606号令 修正发布 第49条条文及第18条条文之附表一、二、三会计科目;并删除第62条条文 第49条 经济事业、金融事业年度决算盈余于弥补该部门累积亏损及提拨各该部门事业公积后,余应拨充为农会总盈余;各事业部门拨充农会总盈余于弥补其它事业部门之亏损后,余依农会法第四十条规定比例分配之,并在各该部门设帐处理。 第62条 (删除) 修正「农会财务处理办法」 台湾当局 农辅字第9200516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