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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二、各地在执行“注册所在地”标准判断其为美国居民公司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三、中美税收协定由于列入了“注册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公司的标准,为了防止第三国的公司借以进行避税或减少纳税,在中美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后,又于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由两国财长签署了对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该解释的议定书主要是明确以下三点: 四、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说:“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3个月以上的为限”,是指承包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凡是使用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3个月以上的为设有常设机构,没有使用上述装置或设备的,仍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设有常设机构。 五、对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确定,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列有两项规定。第(一)项规定属于通常惯例性的解释,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这项规定;第(二)项规定是指在按第(一)项不能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地时,以使用或有权使用该权利或财产有关的缔约国一方,为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地。 六、中美税收协定议定书的第二条明确“虽有本协定规定,美国可以对其公民征税”。是因为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对其公民实行全面性的税收管辖权。尽管中美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但应美方基于其国内法律的要求,在议定书中明确本协定不影响美国对其公民的征税,并在该条列出一些协定条款,明确美国可以对其公民给予这些条款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是考虑了美方国内法律规定的实际需要确定的,但这并不表明,美国公民在我国也可以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是美国公民而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不属于美国居民的人,除了协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等个别条款外,在我国不得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 七、中美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三条所说美国可以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是美国为支付特定的社会保障(如养老、伤害及医疗保险等)筹集财源的一种税,按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额,向雇主和受雇人员双方,分别按照相同的税率征税。因不完全属于对所得征收的税收,没有列入中美税收协定的适用税种范围。该条所说的个人控股公司税以及累积收益税,虽然是对所得征收的联邦税收,由于美方强调是为了防止逃避联邦所得税的两项国内措施,不同意列入协定的税种范围,因此经双方商定,在议定书中明确,美国可以征收其个人控股公司税和累积收益税,但对完全为中国政府机构或居民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中国公司,应予免除。所谓个人控股公司税和累积收益税,可参阅总局1980年8月编印的《各国税收制度选择》第619页至620页。 八、对美国居民在我国已有的投资、营业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凡是过去已作出税收处理,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税率,严于或高于中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1986]财税协字第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