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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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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规范边销茶生产流通秩序,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整顿和规范边销茶产销秩序
  
  边销茶是指经发酵、压制而成并销往边疆地区的紧压茶、砖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品种包括茯砖、康砖、青砖、黑砖、金尖和米砖等。当前,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流通企业工作是国家针对边销茶产销中存在的问题,为保持边销茶生产、流通的稳定发展,提高边销茶商品质量,保障边疆民族地区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纳入到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切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9号文件规定,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国内所有从事边销茶生产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理整顿,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地方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从事边销茶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国内所有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和违法经营批发企业,实行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销区定点批发,规范边销茶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边销茶质量。
  
  三、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企业,实行国家定点生产。
  
  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企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对无照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边销茶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对应予取缔的边销茶生产企业,立即停止边销茶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门、供销社组织和茶农不得为其提供原料;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银行(信用社)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边销茶生产企业取缔后,其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2.对原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确定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
  
  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良好;(2)年生产能力在1500吨以上,产销量在1000吨以上,并与茶农建立起稳定的供货渠道;(3)完善的生产加工设备,有脱梗生产线、压制生产线,烘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车间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有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产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上资格条件对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初选。原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定点生产企业补充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对初选合格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一填写《申请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登记表》,并附上:(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3)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明;(4)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卫生和产销量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重新核定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发文公布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根据边销茶产销和定点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4.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生产加工边销茶”,并在年检中予以重点审核。
  
  5.未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边销茶的生产加工。其中,凡原经营范围含有边销茶经营内容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6.自本意见下发施行之日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不得批准新建边销茶生产企业。
  
  (二)清理整顿边销茶批发企业,销区实行定点批发。
  
  销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边销茶市场的销售管理,依法对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实行定点批发。
  
  1.有条件的省(区)可以继续由供销社归口经营,但要打破省(区)供销社统一批发的格局,赋予销量大、符合条件的市(盟、州)供销社直接批发权。其他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挥原有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拓宽批发经营渠道,适当增加批发企业数量。
  
  2.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基本条件是:(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营量在500吨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管理制度健全,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销区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条件确定定点批发企业,发文公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的边销茶一律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向定点批发企业供货,经销区省(自治区)政府批准也可在销区销售边销茶。违反规定者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
  
  4.取得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边销茶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
  
  凡经过审核,未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边销茶批发业务,销区省级经贸委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国家继续实行边销茶储备制度,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边销茶(包括原料和产成品)储备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边销茶储备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供销总社负责组织实施。质检总局指定质检机构对国家储备边销茶产成品实施公证检验。
  
  边销茶的重点销区,也要根据本地区边销茶市场需求和调控需要建立健全地方边销茶储备,并将地方储备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备案。
  
  6.为摸清当前边销茶市场需求情况,搞好边销茶产销衔接和市场调控工作,请销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填写《省(区)边销茶市场需求情况表》,于12月20日前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
  
  四、加强对边销茶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
  
  (一)国家质检部门要加快边销茶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统一检测手段,并督促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二)各级质检部门要对边销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凡国家定点生产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国家定点生产资格。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边销茶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凡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者,确属批发企业责任的,由销区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进一步规范边销茶零售市场,零售网点必须从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进货。对边销茶流通中无照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违法经营,要依法予以惩处。
  
  边销茶生产、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请有关地方政府将清理整顿总结材料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赴各地组织检查。
  
  地方政府要组织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边销茶产销管理工作,对贯彻实施意见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反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实施办法。
  
  附件:一、申请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登记表
  
  二、省(区)边销茶市场需求情况表
  
  附件一:
申请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登记表

  
  ┌──────────┬────────────────┬───────┬─┐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
  
  │详细地址││电话││
  
  ├──────────┼────────────────┴───────┴─┤
  
  │企业概况││
  
  ├──────────┼─┬───────────┬─┬───────┬──┤
  
  │注册资金(万元)││自有资金(万元)││资产负债率(%)││
  
  ├──────────┼─┼───────────┼─┼───────┼──│
  
  │边销茶年均产量(吨)││主要品种││主要供应地区││
  
  ├──────────┼─┼───────────┼─┴───────┴──┤
  
  │分品种产量(吨)││分品种供应地区││
  
  ├──────────┼─┼───────────┼────────────┤
  
  │边销茶年生产能力(吨)││主要生产设备及技术能力││
  
  ├──────────┼─┼───────────┼────────────┤
  
  │从业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工商登记时间││
  
  ├──────────┼──────────────────────────┤
  
  │地方政府意见││
  
  ├──────────┴──────────────────────────┤
  
  │备注:│
  
  └─────────────────────────────────────┘
  
  附件二:
省(区)边销茶市场需求情况表

  
  ┌───────────┬─┬───────────────┬─┐
  
  │省(区)││主要少数民族││
  
  ├───────────┼─┼───────────────┼─┤
  
  │总人口(万)││其中饮用边销茶少数民族人口(万)││
  
  ├───────────┼─┼───────────────┼─┤
  
  │边销茶年均消费量(吨)││主要消费品种││
  
  ├───────────┼─┼───────────────┼─┤
  
  │分品种消费量(吨)││分品种来源地区││
  
  ├───────────┼─┼───────────────┼─┤
  
  │现有批发经营渠道││现有批发企业数量(个)││
  
  ├───────────┼─┴───────────────┴─┤
  
  │拟定点批发企业数量(个)││
  
  ├───────────┼───────────────────┤
  
  │备注:││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规范边销茶生产流通秩序,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整顿和规范边销茶产销秩序
  
  边销茶是指经发酵、压制而成并销往边疆地区的紧压茶、砖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品种包括茯砖、康砖、青砖、黑砖、金尖和米砖等。当前,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流通企业工作是国家针对边销茶产销中存在的问题,为保持边销茶生产、流通的稳定发展,提高边销茶商品质量,保障边疆民族地区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纳入到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切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49号文件规定,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国内所有从事边销茶生产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理整顿,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地方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从事边销茶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国内所有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和违法经营批发企业,实行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销区定点批发,规范边销茶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边销茶质量。
  
  三、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企业,实行国家定点生产。
  
  清理整顿边销茶生产企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对无照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边销茶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对应予取缔的边销茶生产企业,立即停止边销茶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门、供销社组织和茶农不得为其提供原料;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银行(信用社)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边销茶生产企业取缔后,其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2.对原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确定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
  
  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良好;(2)年生产能力在1500吨以上,产销量在1000吨以上,并与茶农建立起稳定的供货渠道;(3)完善的生产加工设备,有脱梗生产线、压制生产线,烘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车间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有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产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上资格条件对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初选。原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定点生产企业补充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对初选合格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一填写《申请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登记表》,并附上:(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3)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明;(4)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卫生和产销量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重新核定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发文公布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根据边销茶产销和定点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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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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