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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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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厅(局、委):
  
  国务院部署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联手整治,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建材市场供需变化等原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问题屡禁不止,甚至蔓延成为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一些小型、个体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继续生产、销售甲醛释放量严重超标的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有的生产、租赁和建设施工单位仍在销售、租赁和使用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总体工作部署为指导,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把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与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提高我国建材行业总体水平。
  
  二、工作重点与目标
  
  针对目前建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生产、销售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建筑用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小型、个体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施工企业,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在本地区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
  
  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工地要一抓到底,争取年底前基本遏制区域性、成规模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造板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势头。加强、完善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使用单位的监管,争取年底前初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的整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三、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依法关闭。今年第二、第三季度在地条钢问题突出的一些地区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
  
  (二)在人造板生产、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对其他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三)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这类产品的监督和管理规则,并予以监督实施。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该整顿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五)进一步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建筑工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未经必要的审核和批准,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六)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建材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质量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七)加大治本力度,加强建材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及信用管理,严格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快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进一步扩大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的产品范围,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依法对地条钢等生产企业实施断电的措施。建立健全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联手打假保优的机制,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八)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形成声势,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公告建材产品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信息,引导消费;宣传企业和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诚实守信企业典型。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和乡、镇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有关执法部门的打假责任考核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建材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着力建设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建材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整治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或漏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等“五不放过”的原则,确定一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限期结案。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
  
  (三)完善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写出专题报告报当地政府,以便落实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开展集中整治。6月、8月、10月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就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国建材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四)各地应根据前一阶段整治情况确定一批需要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制定整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自7月至12月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并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厅(局、委):
  
  国务院部署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联手整治,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建材市场供需变化等原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问题屡禁不止,甚至蔓延成为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一些小型、个体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继续生产、销售甲醛释放量严重超标的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有的生产、租赁和建设施工单位仍在销售、租赁和使用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总体工作部署为指导,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把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与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提高我国建材行业总体水平。
  
  二、工作重点与目标
  
  针对目前建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生产、销售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建筑用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问题突出的小型、个体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施工企业,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或城市新建小区周边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在本地区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
  
  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工地要一抓到底,争取年底前基本遏制区域性、成规模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造板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势头。加强、完善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使用单位的监管,争取年底前初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的整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三、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依法关闭。今年第二、第三季度在地条钢问题突出的一些地区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
  
  (二)在人造板生产、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对其他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三)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这类产品的监督和管理规则,并予以监督实施。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该整顿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五)进一步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建筑工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未经必要的审核和批准,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联[2004]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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