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制度纲要法》之规定,须建立有组织之机制,以跟进非营利私立学校教学活动及其管理活动,因此,有需要核准经教育委员会审议之会计格式。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在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订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会计格式) 一、核准受行政当局津贴之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之会计格式,以下简称为格式,此格式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二、本格式於一九九三/九四学年度试行实施。 第二条 (财政年度) 为本格式之适用效力,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一财政年度。 第三条 (决算) 帐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应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决算。 第四条 (帐目之提交) 受行政当局津贴之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必须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教育暨青年司提交依会计格式之下列帐目表: a)资产负债表; b)损益表。 第五条 (帐目之核准) 一、如教育暨青年司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未将帐目不获核准之事宜通知私立教育机构,则该帐目被视为默示核准。 二、教育暨青年司得要求私立教育机构作出解释,以及得查阅其认为必需之有关资料。 第六条 (印件) 教育暨青年司有权核准在执行会计格式过程中所需印件之格式。 第七条 (处分) 如截至第四条所指之日期仍未提交帐目,或帐目不获核准,得引致有关津贴之中止。 第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公布之翌月一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会计格式 一、引言 一、本会计格式之制定,系以本地区具会计制度之企业所沿用之格式为基础,并配合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本身具备之条件。 二、监於向此等机构定期发放政府津贴,故有需要建立一制度,便能采用处理会计资料之划一程序。在此情况下,将获得资讯以便能按衡平原则及公正标准向教育机构发放津贴。 三、提交帐目旨在反映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之实际财政状况,以实现参与教育事业之不同实体之利益,尤其是: ——行政当局发放津贴之安排; ——反映上指教育机构推行非营利活动之适当依据,以便行 政当局实施免费教育。 四、根据第一年实施本会计格式之经验,将对该会计格式加以完善。 二、总体考虑 为方便理解本格式,应考虑下列者: 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分为三大部分:资产、负债及资产净值。 二、资产列於第一栏,而一切负债及资产净值列於第二栏。不论资产净值帐之借方余额是否大於贷方余额,资产净值亦列於第二栏。 三、资产之一系列帐目系按资产之变现能力顺序排列,而负债之一系列帐目系以可请求性顺序排列。 四、在资产栏,设有摊销及重置,其内标明有关金额,并於相应之财产帐目之金额中扣除。 重置及摊销之每年百分率,系根据三月五日第4/90/M号法令规定之百分率以表之形式列出。 五、资产负债表之帐目,系由总分类帐簿直接产生(帐目编号为两位数)。部分帐目分设有子帐目,而其他帐目亦可分设子帐目,以便更好反映有关状况。 损益表 一、如同上述解释资产负债表一样,在本表内,以两位数为编号之帐目,得分设有以三位数或多位数编号之子帐目。 二、本表之帐目系由第六、第七及第八类帐目直接产生。 三、如帐目88“损益净值”之注解内所说明,该帐目之结余系由本表之结余确定。 四、借方或贷方余额於每学年终显示出损益净值,其余额列於损益净值表之第一栏(左边),如为借方余额,则应以括号标明。 帐目表 一、帐目按以下之表分为第1至第8类: 资产负债帐目 1 货币资源 2 预付预收 3 存货 4 资产 5 准备金及递延损益 损益帐目 6 按性质之成本 7 按性质之收益 8 损益 二、资产负债表系由第1至第5类及第8类之帐目组成,而第6及第7类之帐目确定经常性损益及组成损益表,第8类之帐目系以详尽或扼要方式列明学年之损益,亦可显示结余之运用。 三、应遵守之规则 一、为使帐目之形式具一般性及统一性,每年之负担应按下列分类为之: A.人员开支(帐目65): .领导人员; .教学人员; .行政人员; .技术人员; .辅助及助理人员。 B.除上列者外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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