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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港当局 发布日期:2001-12-26 执行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25条 资本公积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产生之权益,包括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价、库藏股票交易溢价等项目。 前项所列资本公积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34条 营业外收入及费用指本期内非因经常营业活动所发生之收入及费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及处分投资损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费用应分别列示;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及处分投资损益得以其净额列示。 处分资产之损益应依其性质列为营业外收入及费用或非常损益。 第40条 业主权益变动表为表示业主权益组成项目变动情形之报表;其项目分类与内涵如左: 一、资本或股本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二、资本公积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应包括左列内容: (一)期初余额。 (二)前期损益调整项目。 (三)本期净利或净损。 (四)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分派股利等项目。 (五)期末余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五、累积换算调整数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六、库藏股票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前期损益调整、不列入当期损益而直接列于业主权益项下之未实现损益项目,如换算调整数及资本公积变动等项目所生之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应直接列入各该项目,以净额列示。 修正「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台港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