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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比率(以下简称资本适足率):指合格自有资本净额除以风险性资产总额之比率 二、合格自有资本总额:指第一类资本、合格第二类资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类资本之合计数额 三、合格自有资本净额:指合格自有资本总额减除下列项目。但计算合并资本适足率时,转投资企业已编入合并报表者,得不予减除: (一)依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转投资企业之帐列金额 (二)持有金融机构普通股以外之合格自有资本项目超过一年之帐列金额 四、合格第二类资本:指可支应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之第二类资本 五、合格且使用第三类资本:指实际用以支应市场风险之合格第三类资本 六、风险性资产总额:指信用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总额,加计市场风险应计提之资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计数 七、信用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总额:指票券金融公司资产负债表表内表外交易项目乘以信用风险加权风险权数之合计数额 八、市场风险应计提之资本:指衡量市场价格(如利率、股价、汇率)波动,致票券金融公司资产负债表表内表外交易项目产生损失之风险,所需计提之资本 九、永续特别股: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之特别股: (一)无到期日;其有赎回条件者,赎回权系属发行之票券金融公司,且在发行五年后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始得赎回 (二)订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之约定 一○、累积特别股:指票券金融公司在无盈余年度未发放之股息,须于有盈余年度补发之特别股 一一、次顺位债券:指债券持有人受偿顺序次于一般债权人之债券 一二、强制性可转换债券:指符合下列条件之次顺位债券: (一)发行期限在十年以内 (二)到期日前仅能转换为普通股或永续特别股,其它赎回方式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一三、权益调整:指兑换差价准备减除未实现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及未认列为退休金成本之净损失后,加计或减除累积换算调整数及其它权益调整项目 一四、库藏股:指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购回之本公司股份。 第3条 第一类资本、第二类资本及第三类资本之范围如下: 一、第一类资本为普通股、永续非累积特别股、预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增值公积除外)、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累积盈亏(应扣除营业准备及备抵呆帐提列不足之金额)、少数股权与权益调整之合计数额减除商誉及库藏股 二、第二类资本为永续累积特别股、固定资产增值公积、未实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强制性可转换债券、营业准备、备抵呆帐(不包括针对特定损失所提列者)、长期次顺位债券及非永续特别股之合计数额 三、第三类资本为短期次顺位债券及非永续特别股之合计数额 前项第一款所称永续非累积特别股列为第一类自有资本者,不得超过第一类自有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五。但已约定于三年内强制转换为普通股,且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营业准备及备抵呆帐,其合计数额不得超过风险性资产总额百分之一.二五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长期次顺位债券及非永续特别股,其合计数额列入第二类资本之金额,以第一类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为限,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担保,且款项缴足 二、发行期限超过五年 前项合计数额,于长期次顺位债券及非永续特别股发行期限最后五年,应减除以每年百分之二十累计之比率,乘以未赎回余额之金额 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短期次顺位债券及非永续特别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担保,且款项缴足 二、发行期限超过两年 三、在约定偿还日期前不得提前偿还。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约定特别股或次顺位债券之付息或还本,使票券金融公司资本适足率低于百分之八时,将停止利息、股息或本金之支付 第四项、第六项所称发行期限,于特别股或次顺位债券约定可赎回期限早于发行期限时,指可赎回期限。 第4条 票券金融公司计算合格自有资本总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第二类资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类资本之合计数额,不得超过第一类资本总额 二、支应信用风险所需之资本,应以第一类资本及第二类资本为限,且所使用第二类资本不得超过支应信用风险之第一类资本总额 三、第一类资本及第二类资本于支应信用风险后所余,得支应市场风险 四、第三类资本仅得支应市场风险,第二类资本及第三类资本支应市场风险之合计数不得超过支应市场风险之第一类资本百分之二百五十。 第5条 票券金融公司基于下列目的所持有之金融工具,应列属交易簿: 一、为短期内再出售 二、于实际或预期买卖价差获取利润 三、为从事经纪、自营及承销业务 四、为交易簿避险需要 五、于预定额度内从事交易 非列属交易簿者,应列属银行簿。 第6条 票券金融公司属于公司法关系企业章所规定之控制公司者,应依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发布之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编制准则规定,编制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并计算合并资本适足率 票券金融公司之从属公司为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称金融相关事业者,应编入合并报表。 第7条 票券金融公司计算信用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总额及市场风险应计提之资本,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计算方法办理。 第8条 票券金融公司应按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及检附相关资料,依下列规定申报资本适足率: 一、于每半营业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会计师复核后之本公司资本适足率 二、于每营业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会计师复核之合并资本适足率及合并财务报表,并同申报本公司资本适足率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命票券金融公司随时填报资本适足率,并检附相关资料。 第9条 依本办法计算之本公司资本适足率及合并资本适足率,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票券金融公司资本适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达百分之八者,主管机关得为下列处分: 一、限制以现金或其它财产分配盈余之比率,不超过当期税后净利百分之二十 二、限制申设分公司 三、命其提报于一定期间内增加资本、减少风险性资产总额之改善计画 票券金融公司资本适足率低于百分之六者,主管机关除为前项处分外,得视情节轻重,为下列处分: 一、限制给付董事、监察人酬劳金 二、禁止以现金或其它财产分配盈余 三、禁止依本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投资 四、命其于一定期间内处分所持有被投资事业之股份 五、命其于一定期间内裁撤部分分公司 六、限制经营将增加风险性资产总额之业务。 第10条 本办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票券金融公司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 台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