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与法兰克福证券管理委员会 (以下共同简称为缔约双方) 均为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会员,并均致力于追求该组织之宗旨。缔约双方体认国际活动在双方证券暨期货市场间之成长,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成立于一九六○年,其宗旨在于促进、发展、监督台湾之资本市场,其职权包括发布与证券暨期货有关之法令规章,执行俾确保证券公开发行、资讯公开、上市公司之财务稳定、证券及期货公司之妥适行为、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之自律及相关机构之绩效。 三法兰克福证券管理委员会是一个联邦财政部所辖独立联邦机关,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其法律架构依据为证券交易法,负责确保证券市场妥适运作,包括下列目标:保护投资人、市场透明化、市场完整。为达此目标,法兰克福证券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法规、监督交易、监视资讯揭露条件、以及对行为准则之遵行,并加以调查。德国证券交易法并授权法兰克福证券管理委员会有权与他国证券管理机构相互合作。 四缔约双方确信,由于国际之参与使得证券暨期货市场持续成长,缔约双方在彼此法律许可下,建立架构以相互交换监督、市场监视与调查资讯,裨助各自司法管辖领域内证券暨期货市场之法律、规章及行政命令得以确实遵行,将益形重要。此一架构旨在改善对投资人之保护,裨助强化充分且有效之证券暨期货市场业务管理,增强证券暨期货市场跨国交易监管,以防止弊端及其他禁止之业务行为,以保障证券暨期货市场之健全。 五缔约双方将审慎考虑相互提出前第四项有关监督、市场监视与调查之资讯之请求。为利及时处理此等请求,缔约双方将指派附录所列单位为联络处。 六本备忘录代表缔约双方就证券暨期货市场之加强合作管理已向前迈进重要一步。缔约双方期望有利的未来关系,并将审慎考虑竭诚协商有关资讯交换所需或妥协之其他措施。 七本备忘录将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为此,缔约双方爰于本备忘录签字,以昭信守。 公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于台北签订,本备忘录以英文、德文及中文共缮三份。各文字版本具相同之效力,本备忘录各版本若有诠释上之歧异时,以英文本为准。 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吕东英〔签名〕 法兰克福证券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治.卫提〔签名〕 附录 联络处 ★台北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组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号 电话: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六一、八七七-三四一四二 传真号码: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四六;八七七-三四一四三 ★ 法兰克福证券管理委员会 证券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室 德国法兰克福梅恩区尼贝仑根广场D-六○三一八号 电话:四九-六九-九五九五-二一二八 传真号码:四九-六九-九五九五-二二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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