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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外经贸二字第09401025030号 发布日期:2005-3-1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外交部外经贸二字第09401025030号令增订发布第7-1条条文 第7-1条 配合政府外交政策已赴有邦交国家投资者,其投资是否继续执行,有严重影响邦交之虞时,本基金会应将其所提出之申请保证文件,函转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项目核准后,配合政策提供保证,不受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修正「财团法人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办理民间业者赴有邦交国家投资授信保证处理办法」 台湾当局 外经贸二字第94010250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