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15966号公告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开始实施(原名称: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额度分配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2781号函 一、依据主管机关颁订之「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六条规定暨94年5月13日金管证三字第0940002045号令订定。 二、融资交易有价证券本日余额达前开标准第六条所定暂停融资买进之比率(以下称限额)之八成时,本中心于次一营业日即进行分配;融券及借券卖出交易有价证券本日余额达前开令规定之比率(以下称限额)之八成时,本中心于次一营业日即进行分配,前述各项分配计算方式如下: (一) 融资: 各融资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各该有价证券 本日融资张数余额 本日融资张数余额之总和 (二) 融券及借券: 1.借券配额: 本日借券卖出余额 但配额数未达上柜股份之 1.5 %者,以 1.5 %计算之。 2.融券配额: 本日融券余额 3.各授信机构可分配融券张数: 各融券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各该有价证券本日融券 张数余额 张数余额之总和 (三)证券商开办融资融券业务之首日,其分配额度依下列计算方式自证券金融公司项下扣拨: 证券金融公司当日分配额度 (四)前开融资、融券及借券分配计算方式之限额及分配计算后如有未足一交易单位之部分不予计算及分配。 (五)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或证券金融公司有第四点超过分配之情事致扣减时,扣减部分将并入计算重新分配予其它证券金融公司及证券商。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额度分配作业要点」名称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额度暨借券卖出额度分配作业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