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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审字第0940008991号 发布日期:2005-4-14 执行日期:2005-4-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审字第094000899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11162号函准予备查 二、建设公司申请股票上柜时,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自设立登记后,已逾五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决算之实收资本额均在新台币二亿元以上。 (三)最近期财务报告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余分派前之净值须达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最近期财务报告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待售房地及出租资产(减除累计折旧之净额)合计不得逾净值之百分之七十。但公司取得使用执照未满一年者,得免列入待售房地之计算。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均为正数。 (六)经签证会计师设算左列情况所获收入及毛利予以扣除后,其获利能力仍符合审查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条件者: 1.购买他人完工个案或未完工程(指已投入营建成本占总营建成本达四○%以上者)者。 2.买卖素地或成屋者。 3.取得原系合建方式契约相对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售者。 4.销售予关系人之房地者。 (七)全部采完工比例法认列收益者,应依全部完工法;部分采完工比例法认列收益者,应分别依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全部采全部完工法认列收益者,应依完工比例法,编制拟制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损益表,于经会计师核阅,并由推荐证券商并原损益表,分析其获利能力均符合上柜规定条件者。 于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正式送件申请上柜者,前项之(五)及(七)规定之获利观察期为最近二个会计年度。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建设公司申请上柜之补充规定」 台湾当局 证柜审字第9400089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