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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债字第0940013262号 发布日期:2002-5-23 执行日期:2002-5-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1326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4-2、14-4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12364号函准予备查 十四之二、发行机构已取得本中心「上柜同意函」者,向本中心申请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为柜台买卖者,应检具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柜台买卖申请书,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中心申请。并于承销完成后三日内检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并洽订上柜买卖日期,该日期应距函送之日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以上之期间。承办人员经检查其申请书件齐全并已依本中心规定办理应行办理事项后,即公告其上柜,并按月提报董事会。承办部门应定期检具与该发行人签订之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契约等书件,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十四之四、受托机构已取得本中心「上柜同意函」者,向本中心申请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为柜台买卖者,应检具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柜台买卖申请书,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应检附书件,向本中心申请。并于承销完成后三日内检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并洽订上柜买卖日期,该日期应距函送之日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以上之期间。承办人员经检查其申请书件齐全并已依本中心规定办理应行办理事项后,即公告其上柜,并按月提报董事会。承办部门应定期检具与该受托机构签订之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 受益证券柜台买卖契约等书件,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有价证券上柜作业程序」 台湾当局 证柜债字第9400132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