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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3-1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审字第094000394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17、18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04368号函准予备查 四、承办单位于收文后,对于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应由该部就人力整体调配,分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项目小组办理之,并应依本中心「股票上柜申请案聘请专家咨询及提供咨询意见作业要点」办理专家咨询;对于已上柜公司增资新股及公司债或其它有价证券上柜案,应指派专人办理。承办人员于接受分配上柜案件后,应即于承办单位收文登记簿内签收;除将申请文件及附件妥为保管外,并应按月汇报前一月份申请上柜案办理情形。有关「有价证券上柜申请案聘请专家咨询及提供咨询意见作业要点」,由本中心另订之。 本中心应于收文后,即依本中心「办理公开发行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意见征询作业要点」办理上柜审查意见之征询。有关「办理公开发行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意见征询作业要点」,由本中心另订之。 十七、审议委员会议之举行 (一)审议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各审议委员出席,并由本中心上柜审查部相关审查人员列席。 (二)审议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申请公司、推荐证券商代表及签证会计师或其律师等列席解答问题及补充说明。审议委员提出询问之事项,由本中心上柜审查部相关审查人员答复后,倘有必要,亦得请申请公司相关人员当场答复,且于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契约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前,应再切实检视答询内容之合理性;对于涉及承销价格之计算或专业判断之询问事项,除依前揭程序办理外,应再洽请推荐证券商补充评估或洽签证会计师表示意见。 (三)审议委员会开会后,应将审议结果、审议委员质询问题与答询事项,陈列于本中心阅览室。 十八、审议委员会开会时依据审查准则、有关法规及资料等予以审议: (一)经合议认定有本中心审查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情事,或有违反「集团企业申请股票上柜之补充规定」第二、三条 之情事者,应作成退件之决议。 (二)经认定无前项情事者,始进行表决。表决票数应有出席审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三)经决议同意上柜者,应于录案完成后,提报董事会;经决议补充有关资料后提报董事会者,应函请申请公司限期补正有关资料后,提报董事会;经决议退件或不同意上柜者,于签请总经理核可后径予函知公司。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有价证券上柜作业程序」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