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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有价证券上柜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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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监字第0940012539号

发布日期:2005-5-12

执行日期:2005-5-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监字第0940012539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0、24~27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11163号函准予备查

二十、初次申请有价证券上柜案件经审议委员会作成同意上柜之建议,经提报董事会决议需补充有关资料后再行提报董事会者,应函请申请公司限期补正有关资料;如需退回审议委员会重行审议者,应依十六、(二)之规定办理,表决方式则准用十八、(一)及(二)之规定;审议后经作成同意上柜之决议者,应再提报董事会核议,经作成退件或不同意上柜之决议者,应于签请总经理核可后予以函知公司。

二四、有价证券柜台买卖申请案,经主管机关退回本中心审议委员会重行审议者,应依十六、(二)之规定办理,表决方式则准用十八、(一)及(二)之规定,审议后经仍作成同意上柜之决议者,于提报董事会核议同意后转报主管机关;经作成退件或不同意上柜之决议者,应于签请总经理核可后予以函知公司。

二五、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件经审议委员会决议退件或不同意上柜,或申请公司未于本中心函订或本作业程序规定期间内办理或补正相关事项者,经签报核可后,函知申请公司并退还其上柜申请文件。

二六、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件之申复:

(一)经审议委员会决议退件或不同意上柜之案件,申请公司自本中心通知发函之日起二十日内,得陈述申复理由并检具相关资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复。

(二)申请公司之申复理由,应以原决议退件或不同意上柜理由是否有误为限。

(三)申复案件应由上柜部表示具体意见后,重行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议时承办人员应将前次审议委员会之询答事项,汇整提供审议委员参考。审议委员会就申复案件审议后,如认申复无理由或依相关资料认为仍有不宜上柜之情事者,于签请总经理核可后予以退回,如认申复有理由者,始提请董事会核议。

(四)申复案件经审议委员会决议,认为申复无理由或依相关资料认仍有其它不宜上柜之情事者,申请公司不得再行申复。

(五)申复案件经董事会决议,认为申复有理由,并无其它不宜上柜之情事者,则同意该公司有价证券上柜。

(六)申请公司于申复程序进行中撤回申复者,视为未申复。

(七)申复案件之审查内容仅限于原退件或不同意上柜理由是否有误暨有无期后之其它不宜上柜情事,其审查程序,准用本作业程序相关之规定;其审查期限除申请公司无期后之其它不宜上柜情事,并于当月一日以前提出且无跨越审查年度者,提报当月审议委员会审议外,余准用本作业程序之规定。

二七、申请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件,经自行申请撤回或经审议委员会或董事会决议退件或不同意上柜确定者,自本中心受理撤回申请之日或通知发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行申请上柜;且于六个月届满重行申请上柜时,应检送承销商评估报告全份,暨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之新年度财务报告产生后,始得重行申请上柜。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有价证券上柜作业程序」
台湾当局
证柜监字第94001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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