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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上字第25307号 发布日期:2004-9-1 执行日期:2004-9-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2530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1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36533号函准予备查 十一、公开发行公司,除创业投资事业外,其向本中心申报「辅导股票上柜契约」已达六个月以上,仍未申请其股票登录为兴柜股票柜台买卖者,本中心应不受理其推荐证券商所申报之辅导进度及成效数据汇总表,并终止其向本中心申报之「辅导股票上柜契约」。 前项经终止其申报之「辅导股票上柜契约」之公开发行公司,重行申报「辅导股票上柜契约」者,应于重行申报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办理申请其股票登录为兴柜股票柜台买卖,本中心始予受理该重行申报案。 证券业、期货业、金融业及保险业已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兴柜同意函之申请者,该公司应举证已提出同意函申请之相关证明,则于其申请未有确定结果前,本中心暂不依第一项之规定办理。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推荐证券商辅导公开发行公司申请股票上柜作业应注意事项」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上字第253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