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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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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工字第09204610340号

发布日期:2003-9-17

执行日期:2003-9-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204610340号令、行政院新闻局新综一字第0920017458号令、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22120012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3~7、10、11条条文

第3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网际网络业、制造业、技术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从事之研究发展计画,可具体增加产品或服务之附加价值或可提升技术服务能力者。

前项网际网络业、制造业、技术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定义如下。

一、网际网络业:指对机构或个人透过网际网络提供拨接服务、专线服务、联机服务、网络多媒体软件及内容服务、系统及应用程序服务等专门服务之公司。

二、制造业:指从事物品制造或加工之公司。

三、技术服务业:提供产业创意、研究发展、设计、检验、测试、品质管理、流程改善、制程改善、自动化工程、电子化服务、资源再利用、污染防治、能源管理、智能财产交易、创业管理等专门技术、咨询或智能财产权服务等相关行业之公司。

四、文化创意产业:指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能财产之形成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之产业。

包含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及数字休闲娱乐产业。

第一项所称研究发展,包括从事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创作或新经营模式、改进生产或制作技术、改进提供劳务技术、改善制程及研究改良增进生产、销售、训练或展演效率之活动者。

第4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如下。

一、网际网络业、制造业、技术服务业与文化创意产业之广告产业、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及数字休闲娱乐产业为经济部。

二、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及工艺产业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三、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及出版产业为行政院新闻局。

前项各主管机关得委托其它主管机关执行本办法之贷款。

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委任下级机关执行本办法之贷款。

第5条 符合本办法之研究发展计画、提升技术服务能力计画,由主管机关依申请提供低利贷款。

执行前项贷款所需之资金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提供。

第6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

二、财务稳健,其公司净值达其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非银行拒绝往来户,且银行贷款缴息还本正常。

三、应于国内设有研究发展或创作部门及足够执行申请计画之研究发展、技术服务或创作专门人才,其全职研究、技术服务或创作人员达三人以上。

申请人为国营事业机构者,应报经其主管机关项目核准,始得提出申请c。

第7条 申请人于申请时应提具申请书、计画书及相关资料。

前项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概况。

二、研究发展内容之说明。

三、风险与对策。

四、计画执行说明。

五、申请贷款明细。

第10条 计画执行期程以二年为原则,不得超过三年。

第11条 贷款额度以核定计画总经费百分之八十为上限,贷款额度最高为新台币六千五百万元,如有政府补助款者,应先扣除之。

前项计画总经费以下列项目为限。

一、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或创作人员之人事费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用。

三、研究发展设备之使用费及维护费。

四、技术引进及委托研究费。

五、国内及国外差旅费。

六、计画必要且新购之研究发展设备、计算机软、硬设备、智能财产权。

修正「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
台湾当局
经工字第920461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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